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出图(1994)610号)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2001年至2002年年检登记工作,这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加强图书出版监管,深化出版改革,全面推进出版事业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将有关年检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参加年检的单位为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二、年检内容
1、社会效益。总结检查出版社如何落实“三贴近”要求,把握正确的出版方向,在出版活动中贯彻党的出版方针,遵守国家出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如何有效利用出版资源,优化出版物结构、实施精品战略,提高优秀出版物市场覆盖率,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等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
2、经济效益。总结检查出版社的产品质量、品种、数量、成本、销售、资产、利润等经济效益,特别要考核出版社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和产业发展实力等。
3、发展能力。总结检查出版社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积极推进出版体制改革和“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应用新技术方面的情况,通过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市场信誉和品牌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年检方法
1、图书出版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要求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的法律、法 规以及各项出版管理规定。要以贯彻“三贴近”为切入点,从思想观念、改革措施、发展思路、管理方式等方面清理出版工作中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树立起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为了读者的观念。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的出版工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改革,积极探索,转变作风,努力推动出版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2、各图书出版单位要认真写出年检报告。年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两年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出版政策、法规以及实施精品战略的整体情况;总结两年来出版单位的出版情况和经营情况;检查总结制度建设,特别是深化出版改革、推进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和作法。要如实填写《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一并送交上级主管单位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
3、各图书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或省级新闻出版局须做好所辖出版单位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写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的主要内容为:所辖图书出版单位的图书出版情况及出版单位状况,有无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问题;是否具备办社的基本条件;能否通过年检登记等。同时对出版单位填写的《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4、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或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在年检工作结束后须在指定时间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年检情况。年检材料包括:出版单位的年检报告、《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及省级新闻出版局或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5、《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新闻出版总署留存一份,其余二份分别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单位各存留一份。
6、图书出版单位的年检报告经总署审核同意后将以复函的方式通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接到总署同意通过年检登记的复函后,须通知所辖图书出版单位到省级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均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军队出版单位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领取《图书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7、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及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年检材料时,同时通过《中国图书出版网》的电子信箱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电子版本,邮箱地址:jianguan@bookmail.gapp.gov.cn(或3.5寸软盘)。
8、《关于进行2003年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关于颁发〈图书出版许可证〉的通知》及《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在“中国图书出版网”上登录,可以查询或下载。
四、年检时间
年检报告及《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应于2003年9月10日送达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年检工作将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1、不具备办社基本条件或在出书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出版单位,对所存在的问题未进行彻底纠正的,不予通过年检。
2、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出版单位,进行缓期登记,省级新闻出版局暂不发《图书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缓期登记的时间为自总署发出进行缓期登记的文件起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间,出版单位针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内部整顿,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总署。
3、后期登记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出版单位,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取消其登记资格。
附件:《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下载
新闻出版总署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出版单位年检通知
抄报: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2003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