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转变职能,加强对图书出版单位的依法管理,促进图书出版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决定对图书出版单位实行等级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从事图书出版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条 此等级评估标准主要是考核图书出版单位遵循正确的办社方针,遵守出版法律、法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出版单位的发展方向等情况。
第五条 此等级评估标准分为AAAA、AAA、AA、A四个档次,原则上AAAA级图书出版单位占全国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15%;AAA级图书出版单位占全国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25%;AA级图书出版单位占全国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50%;A级图书出版单位占全国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10%。对图书出版单位评估每2年评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为AAAA标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政策上给予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第六条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实施。评估方法是与对出版社的年检相结合,根据图书出版单位所填报的数据,由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按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标准细则》实施评估。评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结果在媒体上公示一个月,没有异议后生效。
第七条 对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后,发现图书出版单位在申报中有隐瞒或漏报情况,将取消对图书出版单位的原评估等级。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