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理论与实务考试,特整理了理论与实务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一、关于书刊印刷企业的管理规定
1.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5.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关于书刊印刷企业设立的程序:
(1)从事经营性的排版、制版 、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业务定义为印刷经营活动。
(2)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得到批准的申请人可获得注明书刊印刷业务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3)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的申请人可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4)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合法的书刊印刷业务。
(5)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二、关于委托印刷书刊的规定
书刊委托印刷的当事人是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因而国家相应地对双方的行为都作有规定。
(一)对出版单位的规定 (2002、2003年都出过考题)
出版单位在委托书刊印刷时:
1.必须审核拟委托其承印书刊的企业是否属于出版行政部门审定许可的书刊印刷企业。
2.不得委托因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而正处于受处罚期间的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
3.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
4.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书刊时:
1.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印刷企业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书刊,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刷。
3.印刷单位应当自完成书刊印刷之日起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4.印刷单位不得印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刊:
(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十项内容)、第二十七条(关于未成年人的出版物方面)禁止内容的;
(2)非法进口的;
(3)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6)侵犯他人着作权的。
注:“印刷”是广义上的
来源:考试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