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纷争到共赢,百度与作家还有一段路要走。
1377.9亿元,这是2011年全国数字出版的营业收入。相对于上一年,其增长幅度为31%,超过了出版、印刷和发行服务行业的整体增长速度。在这场数字化浪潮中,版权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行业发展的困境。为此,本报选取了近期三种不同类型的版权纠纷案件进行采访分析,每一场官司背后,都有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的地方。
百度VS作家:避风港原则不再是免责牌
一次次涉嫌侵权被告上法庭,但是凭借避风港原则多次得以免责的百度公司,这一次败诉了。闹得沸沸扬扬的作家联合起诉百度文库侵权的案件日前有了结果,法院认定百度侵权成立。尽管事后百度公司发给记者的新闻通稿中,刻意回避了侵权成立的事实,而是以“作家维权联盟关闭百度文库诉求被驳回”为重点,但是判决书让任何回避都显得苍白无力。这一次胜诉也让作家维权联盟更有底气,他们下一个起诉对象是更有影响力的苹果公司。但是胜诉不是目的。在观察作家维权联盟不遗余力维权的同时,不妨也看看百代等唱片公司与百度音乐(原百度MP3)走过的路:昔日对簿公堂,今朝携手共赢。
案件回放:
2012年9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起诉百度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的14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认定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上传韩寒、郝群的《像少年啦飞驰》、《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等代表性畅销作品并向其他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百度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万元,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争论焦点:
百度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百度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原告称,被告百度文库在明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不加审查,还将涉案作品进行编辑和推荐,说明百度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被告称,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护权利人的措施和步骤,收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完全履行了法定义务。在被告提出的推荐问题上,被告认为,不是所有的涉案文档都被推荐,这种无序的状态说明百度文库的推荐结果由程序抓取,没有人工参与。
法院认为,原告只是对文档格式转化,并非对内容的改变,不应判定被告“明知侵权”。但是原告为知名作家,曾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理应知道原告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文档,因此,被告对侵权文档应有比其他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
当事者说:
负责此次起诉的作家维权联盟发表声明:“这一裁定认定了像百度这样的网站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借口逃避对版权保护的责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也遗憾地看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相当低。这就凸显了一个问题,目前对互联网侵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远远起不到阻吓互联网侵权的作用。”
此案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对媒体表示不接受采访,同时宣称,百度文库已建立起一套反盗版机制,一方面不断加强投诉管理,接受来自版权方和网民的投诉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技术创新,从源头上阻止侵权作品流入网络。
从纷争到共赢靠什么实现?
如同本案一样,著名的避风港原则已经成为大多网络侵权案例的争论焦点。该原则被很多国家立法所借鉴或完全移植,已经成为著作权立法上的国际标准。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例也确立了该原则。
然而,这项旨在促进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直接合作、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原则,却似乎并未让版权方与网络服务商的矛盾得到缓解。
“知识产权本质是个财产权,财产要靠交易才能赚钱,而必须要有稀缺性才会有交易,但百度文库恰恰破坏了稀缺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说。“解决版权问题,合作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也是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在吴伟光看来,版权方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纷争能否妥善解决,依靠的是双方共商合作共赢之道。
原告韩寒也在博客中建议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能够和解双赢,探讨出更好的解决方法。“我个人并不赞同维权联盟律师所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的诉求,反而希望百度文库更加壮大,并创造出合理的互利模式,造福到更多作家和使用者。我希望百度等商业巨头对于知识版权的保护更规范,不要再伤害到渺小的写作者,也勿将一切责任推卸给上传的网友,自己却从中获利。”
这并不是百度第一次遭遇大规模起诉。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大国际唱片公司对百度提出诉讼,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凭借避风港原则先后获得了一审和二审的胜诉。
但是,这场诉讼并未使百度与唱片公司反目成仇。2007年起,百度和百代双方共同签署数字音乐全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后者授权前者使用其所有华语歌曲供网民在MP3搜索上免费试听,两家公司还同意今后通过广告商赞助进行分成。
“与百代的合作意味着互联网产业和音乐公司一起找到了共赢的商业模式,并为其他的公司合作提供了一个范本。”百度CEO李彦宏如此评价双方达成的协议,而百代公司大中华区总裁黄伟翔认为,“诉讼不过是知识产权和各种载体变革之间的斗争。”
现在,百度音乐的正版内容库已有较为全面的覆盖。百度音乐称其已与环球、华纳、索尼、滚石、百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多家版权方签署了合作协议。这也是百度音乐存在的基础。
在数字图书方面,国外不乏成功案例。据报道,亚马逊公司的电子书销量已超过实体书。亚马逊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严格的分成原则,依据此原则,作者、书商等版权所有人将得到电子书销售额的大部分。
然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研究员刘德良认为,从诉讼纷争到合作共赢的转变必须先从立法上做起,而不能指望百度这样的大公司。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在于控制,发现盗版即通过追缴、销毁、删除的方式,保护权利人以正当的渠道获益。但是,网络传播的迅速和大范围会造成控制失效。一旦侵权行为发生,靠删除完全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在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时期,立法理念要从控制模式变为分享模式,甚至可以将利益分享模式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下来,这就需要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重大调整。

二十五史一直是中华书局的畅销书籍。
国学时代VS中华书局:古籍数字化的版权之争
数字化是一场巨大的革命,极少领域不被卷入其中,即使是甘守寂寞的古籍,也引起了数字化浪潮的版权之争,因为整理古籍作品可获得版权。一边是声名显赫的中华书局,一边是势头渐猛的古籍数字出版商国学时代。在数字化发展如此迅猛的今天,除了保护古籍整理者的合法利益,如何加快古籍数字化的进程,也是此案带给我们思考的问题之一。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始终是当前我国著作权保护需要兼顾的两方面。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中华书局一纸诉状,将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9个产品以剽窃罪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96万余元。2012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其中二十五史侵权案作出判决,被告侵权罪名成立,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电子书,并赔偿中华书局2万元。随后,国学时代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论焦点:
古籍整理能否获得版权以及如何界定侵权成为争论焦点。
中华书局认为,其整理本的二十五史凝聚了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了证明侵权存在,中华书局采用三种方式对比,即“你用我也用”(中华本使用的标点,国学本也使用);“你改我也改”(中华本修正了的脱字、错字的地方,国学本也修正);“你错我也错”(中华本点校存在的错误,国学本也出现)。
国学时代认为,二十五史的著作权属于司马迁、班固、范晔、陈寿等。没有哪个出版社因出版过二十五史便可自称是著作权人。校点相似是古籍整理必然现象,同一古籍标点的结果只能是差不多,包括对和错。古籍整理包括点校以及二次文献、三次文献处理,点校属于一次文献,不存在著作权,工作量并不大。
法院认定:中华书局二十五史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国学版二十五史与中华版二十五史构成实质性近似,且国学时代主张为其自行校勘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侵权成立。
当事者说:
中华书局律师任海涛表示,“这标志着另8个起诉国学网的案子胜诉几率很高。从表面上看,这是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之争,但实际上属于抄袭剽窃。在认定被告侵权,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块,让对方的违法成本过低,没有从实质上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效果。”
国学时代总裁尹小林说:“古籍就像天安门城楼,中华书局在一个角度用单反相机拍了一张照片,我们在同样的角度,用单反相机甚至是更好的照相机拍了一张同样的照片,怎么就成了侵权者?中华书局整理的二十五史质量是最高的,我们做数字出版,质量不断提高之后,接近或超过中华书局版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版权成为古籍数字化最大拦路虎?
由于古籍作者皆已作古,所谓古籍版权,实际是针对整理者而言的。从1959年到1978年间,中华书局受国家委托,在全国组织了百余位专家,对包括史记、明史、清史稿在内的二十五史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之后陆续付诸出版。
“古籍整理并非易事,要求整理者有非常深厚的历史和文学功底,技术含量很高,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书局副总编辑顾青对记者说,即使是同一部古籍,不同时代不同的人,整理也存在差异。“比如,《吕氏春秋》里有句‘夔一足’,夔是人名,怎么断句?如果断成‘夔,一足’,意为他只有一只脚,如果断成‘夔一,足’,就是说他是最好的,有他足矣。标点隔一个字,意义大相径庭。”
在20世纪70年代,古籍数字出版开始在美国出现,我国内地从90年代开始古籍数字化,这项工作一直发展缓慢。在出版界看来,当前古籍数字化最大障碍就是版权。
顾青介绍,尽管中华书局在2005年就成立了古籍资源开发部,把已经整理的版本进行数字化,同时也进行搜索模型的开发,但目前不考虑将这些资源进行市场化。原因在于一旦将这些资源公开,盗版将会是巨大的难题。“我们遇到很多人使用了我们的内容,也打过官司,最后赢了,可结果是得不偿失。如果不能解决版权保护的问题,谁敢把自己的核心产品放到网上去?”他打了个比喻,“就像一个人家里藏了金子,在满地盗贼的情况下谁也不敢拿出去。”
而尹小林称,本案的胜负关乎国学时代乃至整个古籍数字化行业的生死存亡。一旦中华书局“标点圈地”的逻辑成为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法则,便意味着凡经出版社印过的古籍,后人再想整理将难如登天,除非事先获得许可,否则便要背负“抄袭剽窃”的罪名,这是对古籍整理出版的垄断。
一方面,出版社对古籍数字化出版谨小慎微,另一方面,数字时代的发展和“国学热”的兴起,让古籍数字化需求日益旺盛。有版权的出版社不出版,数字出版商的“再整理”又频遭侵权困扰,这让古籍数字化举步维艰。
有专家提出,拥有古籍版权的出版社应当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有专家认为:“很多出版社的版权是从国家资助的项目中获得的,但是在数字化方面,这些出版社并不积极。版权不能成为出版社的私利。”
对于这种质疑,顾青表示:“不管版权是国有的还是个人的,数字出版商都不能偷,这是底线。我们可以合作,这类先例也很多。中华书局并没有藏着捂着不进行数字化,只是目前进度较慢。” 此前,中华书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中华书局追求数字时代能够继续树立自己的品牌,而非某个平台中的一个产品。因此,他们正在调研设立一个数字出版平台,积累符合读者需求的在线产品,培养书局的核心读者群。
中国科学院大学(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出版社对古籍进行先期整理出版,并不是限制数字出版商发行古籍整理作品,只是后者再进行整理古籍时,在作品的独创性方面难度较大。但是如果数字出版商想对古籍进行整理形成新的作品,就要对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形成不同的表达,才能享有新作品的独立著作权,否则就要承认和尊重先期出版的古籍整理作品,以及整理者的著作权,以合法途径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再使用古籍整理作品,这样才能促进古籍数字出版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古籍数字化的版权问题并非我国内地独有的现象。我国香港地区就曾出版未整理的古籍版本,以避免出现版权纠纷。“其实现有很多古籍根本不需要再整理,其水平已经相当高,再整理等于浪费,况且,有这个实力的机构相当少。”一位长期从事古籍研究的专家说。

如今的肇庆数字文化网上多为本地文化资源。
肇庆数字文化网VS优朋普乐等:公共图书馆难避版权纠纷
被诉侵权不一定是商业公司的“专利”,公共服务单位也“难逃此劫”。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宣判: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东省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和肇庆图书馆的再审请求,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至此,历时近两年,历经中、高和最高三级法院审理的肇庆数字文化网著作权(也称版权)纠纷案最终“一锤定音”。一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肇庆图书馆馆长范雪梅至今觉得“精疲力竭、不堪回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益属性不能成为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免责牌,然而,著作权法在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的平衡中,是否应该扩大公共图书馆的免责范围,成为引人深思的问题。
案件回放:
2009年底,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肇庆数字文化网旗下网站“肇庆数字影院”上《时尚先生》等6部影视资源链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联合起诉网站主办单位肇庆市文广新局和承办单位肇庆市图书馆,索赔24万元。2010年4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1年5月,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7月,最高院驳回诉讼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争论焦点:
被告究竟是将影片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上,还是只提供了影片的链接?这成为本案第一个争论焦点。
原告认为,涉案影片的查找、介绍和播放都在网站页面,按常规理解,内容是存储在网站上的。而被告证明,进行链接后,网站内存容量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网站仅仅储存了相关电影视频的链接,而不是视频本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仅提供链接服务且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且接到开庭传票之后断开了链接,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上诉。
这场风波并未到此平息。被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侵权?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中,原告提出,即使被告仅提供了链接服务,但是肇庆图书馆有知识也有能力对内容有无合法版权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注意,故存在主观过错。而被告提出:影片是技术自动采集、分类的,图书馆并未主动设置或修改。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告在没有发出通知之前,不能认定被告就明知侵权,根据“无通知即无明知”“无明知即无责任”的原则,驳回原告上诉。
最后,优朋普乐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判定:涉案影片并未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上,向用户提供的是相关链接服务,优朋认为被告应知所链接内容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维持原判。
当事者说:
官司赢了,但是范雪梅并没有轻松起来,被起诉的肇庆数字影院已经无限期关闭,再次启用时间尚未确定。“我们已经筋疲力尽,现在害怕这项服务又惹上麻烦,我们财小力薄,真的耗不起。”范雪梅对记者说,这次官司耗费的人力物力不算,仅财力就相当于肇庆市一个县级图书馆一年的购书经费。
原告优朋普乐一直重视版权保护。2009年,他们和激动网、搜狐视频共同发起,联合全国110家互联网视频版权各权利方共同创建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公司CEO邵以丁曾表示,他们希望通过诉讼行动能够给行业警示,促进行业往健康的方向发展。“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做合法的事情,用最公平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让在这个产业链里面的每一个角色都能获取自己应有的利益。如果这个警示的目的达到了,诉讼本身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公共图书馆应有更多豁免?
这并不是图书馆第一次因为链接问题被告上法庭。2007年,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江西新余电信网站链接其所有版权的作品《销魂一指令》。一审认为,被告只提供了链接,不构成侵权。原告继续起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从作品网页直观来看,以普通用户的网络知识程度和阅读习惯,不一定知道图书馆的网站同其他网站已建立链接,从而使网络用户误认为其内容仍为图书馆提供,被告与其他网站设立链接时,应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但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侵权。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至今,国内已有30多起涉及数十家省市级公共和高校图书馆的网络传播侵权诉讼案例。
与百度等商业公司一样,推进与版权方的合作,是图书馆避免触及版权问题的方式之一。然而,作为公益性文化单位,图书馆的免责范围也成为此案结束后的讨论话题。
作为图书馆界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国际图联1996年8月发表“关于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立场声明”,主张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继续保留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和图书馆的例外条款。著作权保护要刺激知识创造活动,但不能妨碍公众获取信息和思想。如果著作权法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不赋予图书馆和个人用户明确豁免权,就会加深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
据了解,在得知肇庆市图书馆被起诉之后,广东省内很多图书馆都关闭了相关服务。
“图书馆的公益行为,如果都用侵权的框架来捆绑,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肇庆市图书馆代理律师黎明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侧重于保护权利人,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共图书馆给予了更多的优待。“我国法律在保护图书馆和共享工程上,有些苍白无力。”他认为。
其实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公益类文化机构赋予了更宽的权利,比如第7条和第9条,分别对图书馆和文化共享工程使用数字资源给予特别规定。
“公益性服务不能成为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免责牌,图书馆绝不能擅自将作品的复制、集成与传播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豁免范围。”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李国新认为。目前,图书馆界对版权保护的宗旨、基本原则、合理使用豁免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例如,对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认识不清,认为合理使用是所有图书馆的权利,不能有任何限制;采取与著作权人对立的态度,强调无节制使用等。“这些误区不仅会导致图书馆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增大,也会导致已经享有的合理使用豁免范围的缩小,丧失图书馆在著作权立法中的有利地位。”他说。
据了解。我国在加入WTO时,曾做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包括修改版权制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等等。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兹曾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创新机制上最大的挑战是减小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差距,应该建立一个以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机制,着重于提高对资源的使用效率。
李国新也认为,“在任何国家,著作权的保护都应该是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的平衡。即保护知识创新积极性的同时,要减少社会利用信息的成本,这就应该设计一种制度的组合:对权利的保护、政府资金的注入、政府对于权利人的奖励。”
相关链接
避风港原则:由美国在1998年推出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简称DMCA,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所创立。该法案中创造性地提出:“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被告知侵权,应当立即删除,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作家维权联盟:2011年7月4日在北京宣告成立,成立目的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来帮助作家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成立该机构的倡议人为韩寒、李承鹏等5位作家和路金波、沈浩波等5位出版商。联盟目前已与30位畅销书作家签约,代理他们诉讼维权。(刘婵)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