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文学院及其诺贝尔委员会
1786年4月5日,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三世仿照法兰西学院的模式,在首都斯德哥尔摩设立了“瑞典学院”。“瑞典学院”的正名既未挂“皇家”的头衔,也无“文学”的限定,比“瑞典皇家(科)学院”(The Royal Swedish Academy)只少“皇家”(Royal)一词,因此经常被人混为一谈,以为文学奖和科学奖是一个机构颁发的。“瑞典文学院”是约定俗成的汉译,其基本任务其实并不限于文学,最初的重点甚至不在文学而在语言,主要是为了瑞典语言的“纯洁、活力和庄严”。瑞典文学院限定由十八名终身院士组成,最初都是古斯塔夫三世直接聘任的。院士各坐一把有编号的交椅,终生固定不变。去世院士的缺额由其他院士提名,秘密投票补选,然后经国王批准聘任,公布于众。由于以往的重点是语言,因此传统上的院士多为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文学家和作家只是少数,这种情况只到近些年来才有根本改变。根瑞典学院章程,院士中始终有一名法律界权威。1896年,瑞 典文学院接受了颁发诺贝尔文学奖的任务,其功能才逐渐向文学方面倾斜,越来越多的文学家和作家被补选为院士,近年来终于超过半数,作为“文学院”终算实至名归。
委员会成员
瑞典文学院选出三至五名院士(目前为五名)组成诺贝尔委员会(俗称“诺奖评委会”),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原则上也可以选入一名院外专家,但实际上极少实现。诺奖评委会只是文学院的评奖前期工作机构,评选和颁奖的决定权力仍然属于全体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