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共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达20亿字,拍摄图片477万张,普查资源总量近87万项。截至2011年,国务院已批准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19项。”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马文辉今天向媒体介绍了十七大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马司长表示,去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开始制定出台《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的暂行办法》等配套性法规,将法律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进行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马司长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就是《非遗法》中明确规定的三项制度,主要是调查制度、名录体系建设制度、传承传播制度。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共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达20亿字,拍摄图片477万张,普查资源总量近87万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马司长称,到2011年,国务院已批准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19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也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8566项。大部分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基本形成。2011年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报告制度、督查制度、奖惩制度和“退出机制”。国家级名录项目不是“终身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促进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马司长说,至2011年,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三批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已经结束,即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从2008年起,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文化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资助,2011年起补助标准由原来的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全国共命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从总体上讲,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扎扎实实开展,非遗保护的一些关键环节、主要做法上有了新进展、新突破,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规律的认识与把握进一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方法不断完善,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保护机构和队伍逐步建立;展示传承场所建设稳步推进;“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宣传展示活动丰富多彩,人民大众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
同时,马司长也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生存濒危的境况还没有得到解决,现有传承人年岁偏大,年轻人因收入偏低、掌握技艺时间长等原因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情不高,存在收徒难,传承难的困难。随着一些国家级传承人的离世,人走歌息、人亡艺绝的现象仍然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不够扎实、深入。有些保护的方式、方法,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很好的得到贯彻落实,从工作层面讲还不够深入、不够扎实的情况都是存在的。传承人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保护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基础薄弱,素质亟待提高。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