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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进行时
http://www.bkpcn.com  2013/1/28 13:45:35
 
  
主题词:   出版产业(12308)   法律法规(525)   文化产业(1874)   著作权法(14)
 
 

    进入新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日新月异,智力创造对物质生产、文化生产的作用越来越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对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国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著作权水平;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证;对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更广泛更深入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产生三个修改草案,全社会瞩目,前所未有。更是引发了与《著作权法》息息相关的出版社、图书馆的普遍关注与讨论。《著作权法》修订进行时,我们一直在关注。

  出版社与作者之间以书为媒介,形成互为依赖的生存关系。然而,二者在合作的过程中也会常常因为图书出版引发种种著作权的纠纷,出现不少出版社与作者对簿公堂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著作权法》的设立显得尤为重要。自1991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以来,该法律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文化事业的繁荣和人民群众精神创造力的提升,版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版权应用、保护、管理和国际版权交易等方面都亟待更加完善的法律进行规范。目前的《著作权法》已经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自2012年上半年,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已经完成了第三稿的意见征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近尾声。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对外公开表示,这次修改除了进一步规范著作权、当事人各项权益以外,有两个重点:一个重点就是加大数字版权保护的力度,第二个就是强化法律惩罚的措施,盗版的处理判刑程度可能要再增加。罚款判刑门槛将降低,过去销售600张盗版光盘才判刑,以后销售一张两张就会判刑。这对出版社意味着什么?为出版社发展将带来怎样的促进和约束?

  数字时代的“及时雨”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催生了电子书出版、互联网出版、手机出版、动漫网游出版等新兴的出版业态,不仅形成了庞大的产业新集群,而且培育了新的消费群体和巨大市场。其给人们带来新的阅读体验和视觉冲击的同时,也形成了新的阅读习惯和消费理念。然而,数字出版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发展模式不清晰、传统出版企业数字化发展迟缓、利益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产业标准亟待统一,特别是数字版权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给新闻出版新兴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带来新挑战,并形成新的瓶颈。而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特别将数字版权保护作为重点内容,引起出版社的一片支持之声。

  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为出版社提供了多渠道的盈利模式的同时,也在其运营过程中带来侵权困扰。正是由于低成本,网络侵权盗版频频出现,一些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依靠侵权获得了很大的收益。“说到数字、网络时代的盈利模式,让人眼前一亮,但说到版权保护,可能又感觉到心里一紧。”复旦大学出版社代理总经理李华认为,版权保护实际上是保证创作内容的人能够获得与其创作正对应的报酬,从而激励更多更好的创作,版权保护是内容产业发展的基石。李华告诉记者,“数字出版复制的低成本决定其版权保护更为艰难,正因为如此,版权保护才更应是数字出版发展的根本基石。《著作权法》的修订正是数字、网络时代拥护正版,打击盗版的一场及时雨。”

  由于数字出版是以技术开发与版权增值为核心的产业,因此,版权问题是其发展与创新的关键。李华认为,盗版在网络时代最危险,但也最好解决。“最好解决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盗版电子内容都是通过搜索引擎找到并下载的,国家可以像网络扫黄一样要求搜索引擎接到举报就屏蔽盗版网址和链接;二是关闭提供盗版数字出版物内容的网站,并处以刑罚。相比光盘时代个人用电脑刻录搞盗版难以追踪,网络盗版反而容易遏制,从而有利于中国数字出版的发展。”

  加大侵权惩罚力度 降低维权成本

  既然内容是核心,保护内容就是关键。让出版社头疼的是盗版问题,如何阻止盗版几乎成为每一家已经入场或打算入场的中国数字出版内容运营商的心病。

  记者在采访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社长王国辰时,王国辰对个别同行的盗版行为深恶痛绝,他说:“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精品都充分凝聚着作者、编者以及编辑的心血,但却被一些出版机构私自拿来复制、抄袭、盗版,盗取了出版社和作者的正当权益,引起出版社极大困扰。”但谈及一般出版社对盗版不告发的原因,王国辰认为,依照过去的法律,出版社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更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也是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王国辰说,随着《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相信将会给出版社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新的曙光。

  这道曙光在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显现得更为突出。草案中规定严厉打击不法机构的侵权、盗版行为就是对出版社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据悉,本次修改草案将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提升了一倍。可以看出赔偿标准的提高,就是要提高侵权的成本,降低维权的成本。这必将对规范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记者的采访中,大多数出版业内人士肯定了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实际意义,但在讨论中也有出版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李华认为,近两年数字出版发展迅速,但模式仍不够成熟,因此数字出版应考虑单独列出章节,并细化数字版权保护规则。而对一些出版网站、文学类网站的责任和义务,应设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国防工业出版社策划编辑张冬晔分析认为,《著作权法》应当细化各类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簿公堂时如出现模糊条款后纠纷不断的问题。同时,古籍出版社方面反映修改草案对关于版式设计权利的细节还不十分明确,另外古籍作品整理工作繁琐、花费精力大,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更加重大,还应当对古籍整理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总之,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对出版社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明确并限定了出版物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界限,才能够促使出版单位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作家、作者,共同营造和谐的图书市场氛围,发挥最大优势为社会创造更大的文化价值。(陈贝贝)

 来源 :新华书目报
 

 
本文编辑:晨辰 已阅读 13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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