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加入WTO后,全国人大对《著作权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
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在京闭幕。会议决定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了两项重要修改。
一是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法》根据此次会议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引人注目的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同时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该条款自上世纪90年代初拟定《著作权法》以来,在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受到保护,有助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
2009年3月20日,WTO针对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作出裁决,在美国向WTO专家组提出的七项指控中,有两项得到了专家组明确支持,其核心内容,就是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T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根据WTO规则,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此次修订,在删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条款同时,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也表明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态度。(司 林)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