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2003年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时,颁发《图书出版许可证》。这是加强规范化管理,依法行政的必要措施。《图书出版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图书出版单位的出版身份证明。《图书出版许可证》一经实行,将取代《出版社登记证》。
2003年年检工作由总署统一组织实施,对通过年检的出版社,由图书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颁发《图书出版许可证》。《图书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所列项目须由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填写,交图书出版单位保存。图书出版单位所登记的项目变更时,须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登记。每次图书出版单位进行年检登记时,图书出版单位须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年检登记,合格者依次加盖年检登记章。《图书出版许可证》有效期8年,供4次年检时使用。
《图书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发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对《图书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的样式、内容不得改动。
各地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关于进行2003年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图书出版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对在实行《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化图书出版管理通知
抄报:中央宣传部。
抄送:在京图书出版单位主管单位,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2003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