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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6年3月12日·新出技〔1996〕150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使用条码(1)
 
 
  自我署《关于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新出技〔1993〕1070号)发布以来,条码技术已在全国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市场上印有条码的出版物比例逐年提高,发行部门已开始进行条码扫描书店的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进展。条码技术的应用是提高我国出版发行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

  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应用条码的意义认识不足,未能按我署的要求使用条码。还有些单位违反我署使用ISBN号的规定,一号多用,给发行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造成混乱。这些问题如不纠正,势必影响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影响我国出版发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重申:

  一、所有使用ISBN书号的出版物,包括再版书和重印书都必须使用条码。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未使用条码的,不得上市销售。违反者一律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罚款的处罚。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检查。

  二、各出版单位要严禁“一号多用”,严格遵守我署《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新出图〔1994〕957号),违反者一律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出版社年度书号总量的处罚,并对“一号多用”的单位登报曝光。

  三、要加强对条码印刷质量的检测。各级印刷质检部门要将条码的印刷质量纳入印刷产品质量检测的范围,加强检测。凡出版物无条码和条码印刷不合格的,应视为该出版物印刷质量不合格,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各发行单位要结合计算机应用,运用条码技术加强出版物的发行管理。有条件的销货店,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中心店,要结合应用计算机进行销售管理,逐步建成条码扫描书店。各条码扫描书店,在销售出版物的过程中,发现书号使用和条码印刷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将情况分别通报署ISBN中心、署条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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