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熬过了寒冬、走过了暖春、迎来了盛夏,影视产业强势复苏的势头让我们欣喜,但行业仍面临痛点、难点。很多法律和商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著作权纠纷问题、财税筹划问题等,依然掣肘着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6月2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举办的影视法商论坛上,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鹏举的话道出了中国影视行业发展面临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播电视在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各个环节都取得了显著成绩,行业规模日益壮大。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阵地,影视行业发展成绩与问题同在,风险与机遇并存。其中,在行业涉及的多种法律问题中,影视剧策划创作中的著作权纠纷问题尤为突出。
署名权纠纷多,管理部门需引导
一部影视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不同的影视剧获得市场青睐的方式各有不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亓蕾看来,剧本作为所有影视剧的开端,是整个影视剧的灵魂。而从剧本和编剧的角度出发,纷纷扰扰的署名权纠纷是影视剧行业这些年一直面临的难题。
“梳理这些署名权纠纷案件,可以看到,影视剧涉及的署名权纠纷既包括编剧之间的署名纠纷,也有编剧和制片方之间的署名纠纷。此外,如果是影视公司作为权利人起诉,制作者的署名也是五花八门。”亓蕾用行业中较为知名的几个案例对此进行了逐一分析与解释。
《北京爱情故事》曾是电视荧屏上火爆一时的作品,电视剧背后的版权纷争也引发众多关注。2010年,陈某委托编剧李某创作《北京爱情故事》剧本。2012年该剧首播,电视剧拍摄完成后每集署名编剧为李某和陈某。2012年7月,陈某在记者会上称电视剧的人物、情节、构思等由其一人完成。2012年8月,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两人共同创作《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确认两人为《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的共同著作权人。最终,两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
而在同样引起关注的《北平无战事》所涉及的剧本著作权纠纷中,编剧胡某、刘某作为助手参与《北平无战事》的创作,按照约定需按照总编剧的构思创作修改。胡、刘二人共同创作了第1、第2集剧本,后因无法合作,二人离开。总编剧刘某平将其创作的《北平无战事》进行著作权登记,电视剧播出后并未给胡、刘二人署名编剧。胡、刘二人提起诉讼,认为侵犯其署名权,应为其署名编剧。后经法院审理,因原告创作的两集剧本在被告登记的剧本当中没有实质性使用,没有支持二人的诉讼请求。
对比两起因署名引起的纠纷,亓蕾提出了几个关键点: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只有创作活动才能产生署名权,这里的创作包括从构思到表达的整个过程。而策划是指筹划、谋划,属于构思活动的范畴,策划本身不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也从法院的角度提醒编剧,在影视剧创作中,只有编剧创作的剧本实现了荧屏上的转化,编剧的署名权才能得到实现。
除了编剧的署名权纠纷,亓蕾和影视文娱法专家、仲裁员杨曙光同时提到了另一个常见的署名乱象——五花八门的制作者署名。
“相较于主创人员的个人署名问题,制作发行阶段出品方的署名问题影响更大,处理不慎,可能会影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杨曙光曾代理过一个案件,某电影的著作权归资方所有,资方寻求一发行公司进行保底发行,并授权发行公司引入其他联合保底方。发行合同中明确约定联合保底方有权在影片片头、片尾及宣发物料中享有“联合出品方”及“联合出品人”署名权。“这是较为典型的权利人将‘出品方’及‘联合出品方’的署名权作为权益进行交易的行为,允许未参与该片摄制的单位署名,署名单位可能会基于此主张享有著作权。”
杨曙光认为,影视行业署名权纠纷层出不穷,究其根本是因为影视作品的策划及创作过程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多方协作、成本高昂。高额成本带来风险分散需求,而主体增多意味着不确定性成倍增加。杨曙光提到,下游合作主体(如视频网站、海外发行单位等)为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获得所有可能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都参与授权。其中有任何主体怠于配合或拒绝配合,都将造成下游合作的延宕。
对于以上问题,法院也在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指导规则。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了解到很多行业惯例后,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作了一些规定,希望相关主体进行署名时尽可能规范。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署名,明确各种称谓的指向。”杨曙光建议,在规章形成前,行业协会可以扮演先行者的角色,通过与资深从业人员商讨研判,拟定署名参考规则,并且进行适用推广,以期达到降低相关法律风险、优化影视市场环境的效果。
抄袭界定难,权利清理要引起重视
在影视剧著作权纠纷中,“抄袭”是经常被提及的一个词。亓蕾提到,常见的抄袭纠纷包括剧本与剧本之间的抄袭纠纷、小说与剧本之间的抄袭纠纷以及剧本与影视作品之间的抄袭纠纷。
以业界影响较大的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亓蕾提到了涉影视作品“抄袭”的审理思路:第一,确定主张权利作品的内容和被诉侵权作品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第二,提交对比列表(属于原告前期要做的工作)。第三,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判断是否侵权(通常这是比较难的问题)。
“要避免陷入侵权纠纷,无论是影视公司还是编剧个人,很重要的方面是做好前端的权利清理。”华谊兄弟公司原总法律顾问王冬梅提到,比如编剧想对一部小说进行改编,首先就要厘清小说的影视改编权是在作者手中还是归属出版社,要找到权利的源头。剧本在创作完成之后,建议请专业律师提前介入进行权利清理,核查剧本内容是否涉及侵权。否则,一旦走到影视剧拍摄阶段,就容易造成巨额损失。
在王冬梅看来,很多时候出现权利纠纷是双方合同约定不清晰所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管是片方还是编剧,都应该将双方的合作条款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比如转让的权利内容、著作权的归属、剧本交付的时间和标准等。
“编剧没有太多话语权,在签合同的时候容易处于劣势,很多时候,甚至没得选择。”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编剧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浩一道出了编剧的心酸。编剧大多孤军奋战,即使是进行了作品登记,也经常遇到投稿后石沉大海,几年后却在市场上看到似曾相识的剧目的情况,去诉讼又耗时耗力,只能自认倒霉。王浩一呼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尽可能保护编剧的权利,保护好创作源头。
事实上,除了关注自身的权利之外,对于编剧而言,经常理不清的税务问题也是他们关注的重点。资深税务师李新浩认为,很多编剧对收入定性不确定,主要原因在于业务不清晰,导致法律关系错配,从而产生财务或者税务问题。李新浩进一步解释,比如,有的编剧个人把剧本卖给制作者,这里的剧本交易产生的所得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有的编剧是接受制作者的委托,剧本著作权属于制作者,这里的劳动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编剧是制作者的员工,那多数情况下应该算作工资薪金所得……总体而言,要消除这些风险,首先要厘清商业事件的法律身份、法律关系,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寻求财务及税务的处理方式。
风险防范要趁早,规范发展需齐发力
“既希望自己的作品实现广泛传播,又担心被抄袭侵权,这时候怎么办呢?”对于影视行业创作者当下面临的这种状态,王冬梅给出了具体的建议:编剧应该积极向制片公司推荐剧本,剧本只有变成影视作品,才能更有效地传播。但是推荐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何保护原创作品的权利呢?首先,在前期创作过程中,要学会保留证据,证明作品是由自己创作;其次,提交创意时,尽可能以文字的形式提交,越详细越好,同时,提交时可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最后,要学会运用科技手段,比如区块链,随时留存每一个版本,以备出现争议时使用。
结合日常处理的多种影视剧纠纷,杨曙光的体会是,合同条款的严谨性一定是重中之重,不论公司还是从业人员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甚至可以让法律人员参与沟通,避免事倍功半。针对目前的司法实践成果,他认为,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仅要提高基础法律意识,也要主动加强与司法领域间的交流,了解最新的认定标准、裁判精神,更高效地解决行业内的问题。
“除了从签约开始就要足够规范,风险预防意识也一定要提高。”亓蕾补充建议道,编剧一定要做好作品登记,这是保护自己很好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时,附件和补充协议要仔细看,尽可能把风险扼杀在前端。
亓蕾提到,值得强调的是,尊重原创是整个行业需要达成的共识。加快立法完善,让有争议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也是所有人的期盼。对于法院而言,未来也要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多多沟通,尽量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批周期,真正了解行业惯例和规则,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更好维护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应通过正确的裁判实现正确的指引,让行业发展更加规范,使影视产业更好走向世界。
“影视行业法律风险很多,风险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但这些风险通过合规建设、合同约定以及技术手段是可以防范的。希望影视行业从业人员能够提高法律意识,产业链的各个主体达成共识,共同努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道。
(作者:赵新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