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会员申请  
增值服务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2026-03-14 网站点击数 80648
首 页 | 领导讲话 | 出版政策 | 出版研究 | 数字出版 | 印刷包装 | 法律法规 | 中国报刊名录数据库 | 传统出版专题数据库 | 职业资格考试系统
出版机构 | 版权动态 | 图书资讯 | 书摘书评 | 农家书屋 | 热点新闻 | 音像动漫 | 政策法规知识数据库 | 数字出版专题数据库 | 出版人才招聘平台
     用户名: 密码:
个人会员注册  找回密码  客服帮助       
国际组织研讨邻接权权利人呼吁应获更多保护
http://www.bkpcn.com  2018/5/14 14:21:51
 
  
主题词:   传媒产业(2591)   音像电子(991)   知识产权(1563)
 
 

       由于表演和广播版税对于全球音乐产业的收益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菲律宾本国的艺术表演者和录音者无疑应加强其从此类知识产权中获益的能力——这是近期“邻接权集体管理”研讨会的重点讨论话题。该研讨会的主办机构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协办机构包括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PHL)。


       一般情况下,版权通常涉及一首歌曲或一部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邻接权”则涉及歌曲、录音以及广播节目的传播等各方面的权利。IPOPHL版权部门的负责人卡门·佩拉尔塔指出:“虽然作曲者创造了音乐,但表演者用其精湛的表演赋予了歌曲灵魂和生命,听众对此回味无穷。”


       这些相关权利对创意产业(例如音乐/录音产业和图书出版产业)的整体经济影响具有重要的作用。IFPI亚洲区域主管唐安魁称,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音乐产业的总收益达到157亿美元,而其中的14%(即22亿美元)来自于表演者权所产生的收益。


       通过表演者权获取收益(实质上是指通过向公众和广播公司传播音乐所获得的许可费用)目前仍然是一个尚未开发的市场。


       包括录音权利协会在内的菲律宾集体管理机构(CMO)会对音乐制作人所拥有的录音制品的商业使用进行授权。此类机构指出,当某一音乐作品对公众表演和播放时,该音乐的创作者和表演者应获得相应的酬劳。这些机构通常会与音乐使用者(包括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音乐厅、有线音乐服务、航空公司、网站等)协商达成许可费协议,从而使这些用户获得使用该机构会员的音乐和作品的权利。


       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通常会委托 CMO来管理其版权作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此类机构会对权利的许可以及版权费的征收进行管理并代表版权所有者行使相关权利。


       唐安魁补充道,从表演者权中扩大收益的可能性仍然非常大,尤其是在菲律宾。


       在此次研讨会上,各机构还就许可费率计算的技术方法、被许可方缴纳的版权费的分配以及CMO的规范管理等相关话题进行了探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本文编辑:ziwei 已阅读 597 次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 分享至QQ空间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转贴到开心网 推荐到豆瓣
  相关文章 更多>>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登载的文章仅供学习查询之用,版权属于原作者,本站登载并不表示我们同意其观点
如认为本站不能登载,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本站将予以删除。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出处
版权所有 © 2003-2012  中国图书出版网  京ICP备07011887号
联系电话:010-88254248 邮箱:service@bkpcn.com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华信(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