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会员申请  
增值服务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2026-03-14 网站点击数 109386
首 页 | 领导讲话 | 出版政策 | 出版研究 | 数字出版 | 印刷包装 | 法律法规 | 中国报刊名录数据库 | 传统出版专题数据库 | 职业资格考试系统
出版机构 | 版权动态 | 图书资讯 | 书摘书评 | 农家书屋 | 热点新闻 | 音像动漫 | 政策法规知识数据库 | 数字出版专题数据库 | 出版人才招聘平台
     用户名: 密码:
个人会员注册  找回密码  客服帮助       
《著作权法》作出重要修改
http://www.bkpcn.com  2010/3/8 12:36:03
 
  
主题词:   版权保护(3190)   著作权法(14)
 
 

  这是中国加入WTO后,全国人大对《著作权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

  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在京闭幕。会议决定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了两项重要修改。

  一是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法》根据此次会议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引人注目的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同时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该条款自上世纪90年代初拟定《著作权法》以来,在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受到保护,有助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

  2009年3月20日,WTO针对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作出裁决,在美国向WTO专家组提出的七项指控中,有两项得到了专家组明确支持,其核心内容,就是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T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根据WTO规则,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此次修订,在删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条款同时,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也表明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态度。(司 林)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
 

 
本文编辑:晓明 已阅读 1360 次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 分享至QQ空间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转贴到开心网 推荐到豆瓣
  相关文章 更多>>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登载的文章仅供学习查询之用,版权属于原作者,本站登载并不表示我们同意其观点
如认为本站不能登载,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本站将予以删除。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出处
版权所有 © 2003-2012  中国图书出版网  京ICP备07011887号
联系电话:010-88254248 邮箱:service@bkpcn.com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华信(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