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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http://www.bkpcn.com  2009/1/7 0:00:00
 
  
主题词:   出版管理(5461)   公告通知(1711)   时事政务(1617)   质量管理(844)
 
 

 

      为提高辞书出版质量,规范辞书出版秩序,维护读者权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特制定《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辞书包括语文类辞书、专科类辞书、综合类辞书。专科类辞书根据专业分工原则,继续由相应的专业出版社出版。语文类辞书中少数民族文字与汉语对照辞书由各民族出版社负责出版。本《规定》所调整的辞书出版业务范围是指除专科类辞书、少数民族文字与汉语对照辞书以外的辞书出版业务。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但超范围出版辞书的图书出版单位,一律停止辞书出版、发行业务。已出版辞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质量检查为合格的,方可继续发行。正在编辑加工的辞书,一律中止活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同意增加辞书出版业务后,方可继续出版、发行。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可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足够的编辑出版力量,原则上需成立专门的辞书编辑室,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
(二)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必须通过汉语、英语等相关语言学专业学习,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参加过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辞书出版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持证上岗资格;
(三)在图书质量方面,五年内无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处罚的记录。
五、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辞书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辞书出版业务培训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有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其进行辞书质量检查。对辞书质量不合格或所出辞书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出版单位,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辞书出版业务两年或直接撤消其辞书出版业务的处罚。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与纸介质辞书配套的电子辞书、光盘辞书等。
八、本《规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编辑:弘扬 已阅读 19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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