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482 名硕博士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论文侵权之争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158名硕博士未签署授权声明,判决万方公司侵权;206名硕博士虽然签署过授权声明,但并未授权学校可以代其对外授权他人使用其论文,故判决万方公司侵权;118名硕博士签署过授权声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482名硕博士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之间的论文侵权之争作出一审判决,364名硕博士获法院支持,万方公司被判停止收录论文,在万方网站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364名硕博士2300元到5100元不等赔偿金和诉讼合理支出。此案预计万方公司的总赔偿金额超过100万元。
原告:未经授权不能在网站上提供浏览和下载服务
今年6月至8月间,482名硕博士陆续将万方公司告上法庭,称其独立创作完成且尚未公开发表的硕博士学位论文被万方公司擅自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并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谋取高额利润。482名硕博士认为,万方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发表、复制、公开并传播、销售其论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万方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公证费用支出。
被告:按规定我们有权对各学位论文进行数据库开发建设
万方公司辩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和服务机构,有权对各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寄送的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而万方公司则是受中信所委托进行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开发建设,系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行为。此外,“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并非服务社会公众,其目的在于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因此万方公司未进行商业销售。同时,万方公司指出,其中有324名硕博士已授权毕业院校享有处置其论文的相关权利,而院校也曾分别与中信所签署过协议,授权中信所将论文收入数据库。
法院:分三种情况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发现,在482件案件中,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158件未签署授权声明。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认为,由于万方公司并没有对中信所是否获得这些论文作者的授权进行举证,也未就这些论文作者授权给其学位授予单位使用、以及该单位是否对这些论文享有转授权的权利进行举证,因此,万方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论文全文收录于数据库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另外,万方公司的使用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
第二种,206件签署过授权声明,但存在权利瑕疵。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认为,万方公司提出其是根据与中信所的协议使用涉案论文的,而中信所是根据与学校的协议获得了涉案论文,因此其使用涉案论文具有合法依据,但是,这些论文的作者并未授权学校可以代其对外授权他人使用其论文,因此万方公司提出的合法使用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万方公司自己的宣传,可以确认万方公司向用户提供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行为是商业销售行为,因此万方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故法院判令万方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论文进行数字化处理后编入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并将该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给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第三种,118件签署过授权声明。法院认为由于这些论文作者在签署的授权声明中已将论文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其学位授予单位使用。而学位授予单位又将论文的相关权利授权给中信研究所。万方公司是依据其与中信研究所的协议使用了涉案论文。并且,万方公司对这些论文的使用具体体现为将论文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这与论文作者在授权声明中许可的使用方式和目的相符合,不会对论文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侵害。故对这些作者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万方公司停止收录364名(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硕博士的论文,在www.wanfangdata.com.cn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364名硕博士2300元到5100元不等,其中,获得5100元赔偿的为同一人有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两篇被侵权,单篇论文的获赔金额为2300元~3200元不等,预计万方公司的总赔偿金额超过100万元。
案件宣判后,482名硕博士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