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文汇·彭心潮优秀图书出版基金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通过基金资助优秀图书的出版,有利于作者、出版工作者多出好作品,以丰富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条 文汇·彭心潮优秀图书出版基金,是由彭心潮基金会、文汇报社(含文汇读书周报社)、上海万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我国著名主流媒体与民间资金联合主办,经专业评审的出版资助基金。
第三条 基金资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提高科学性、权威
性,使资助有利于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有利于出版事业
的繁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基金由彭心潮基金会捐赠250万元人民币,其它经费包括宣传(含广告)、劳务、评审、颁发资助金的活动等费用,也由彭心潮基金会承担。
二、基金不对外募集,不接受彭心潮基金会以外的机构、单位、个人的捐赠;不得移作他用,包括投资和增值。
三、关于基金的金额、支付、使用等状况,依照2007年5月28日签定的《三方合同》执行。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基金资助出版的图书,须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正式立项,最终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六条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版的出版物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资助过程为资助出版过程,而非创作或写作过程。
第八条 资助的项目是:
一、以资助中小型优秀图书出版项目的出版为主。
二、资助体现国家出版物水准,在社科、文化、文学艺术领域具有一定民族传统文化特质的优秀图书项目的出版。
三、资助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实验性为主体内容的图书出版项目的出版。
四、资助社科、文化、文学艺术界新人原创性优秀图书 出版项目的出版。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出版机构或其他法人组织;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的公民;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第十条 本基金管理机构、评审机构以及直接相关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资助的申报。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6个月内启动且完成的项目,并符合本基金每届资助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者需向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项目资助申请表》、出版合同、书稿、两名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推荐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本基金《资助实施办法》实行。由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资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金。
第十四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图书出版的需要,可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请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签约和资助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单位)需与本管理委员会签定《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并参加文汇·彭心潮优秀图书出版基金颁发资助金的活动。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单位)需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并向本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
第十八条 资助金划拨,原则上分二次进行,确定为资助对象时划出第一部分款项,图书出版后划拨尾款。在颁发下一次基金之前,要对上一次资助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九条 本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获资助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须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资助出版报告书》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图书若干册。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出版时,必须声明该项目由本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资助实施办法由文汇·彭心潮优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资助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汇·彭心潮优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