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翻译理论研究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这已是一个毫无争议的事实。尽管翻译界对于翻译理论之于翻译实践的意义仍争执不休,但理论研究的深入无疑改变了译者“隐形人”的状况,使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凸显,于是关于译者的讨论一时此起彼伏。在这些讨论中,两种声音互不相让,构建了译者的尴尬地位:一种声音倡扬译者的重要性,呼吁社会提高译者的地位和待遇;另一种声音则忧虑翻译质量的下降,对不少译者的能力和责任心提出置疑。前者讨论的是译者的权利,这是社会(具体地说,是出版社或翻译活动赞助人)应该赋予译者的,后者关注的是译者的义务,是译者应该自觉履行的。两者的重要性不分仲伯,顾此失彼都无法改变译者的尴尬地位。在意识到这一点后,我们需要的是采取某种举措来正视这个问题。
笔者在美国一所大学访学期间,有幸参加了近十次小型翻译研讨会,研讨会每次邀请一位知名翻译家介绍自己的翻译作品,并回答与会师生的问题。这些翻译家大多是高校的文学教师,少数是译作兼顾的诗人或作家,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提到了译者地位问题:同样的骄傲,同样的无奈。和东方文人不同的是,他们不会半遮半掩地讨论“钱”的问题,因此在他们讨论中,“翻译合同”成为一个频繁出现的主题词。他们认为,以文学翻译为代表的翻译作品价值没有得到体现,虽然与市场及出版社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不无关系,译者在接受合同条件时的沉默和不争也间接地加剧了这种可悲的现象。在他们看来,“翻译合同”是可以让出版社和译者平等对话的契机,是可以让译者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的有效途径。
在他们的启发下,笔者检索了美国翻译合同的情况,结果发现,美国国际笔会(PEN American Center)和美国翻译家协会(American Translators Association)都分别为翻译家提供了翻译合同范本,指导翻译家如何在认真履行义务的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把视线投向国内,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个权威部门为翻译家提供此类指导性意见,出版社和译者之间虽然也签订翻译合同,但这些合同往往形式简单,大多数情况下只对翻译期限和翻译报酬等基本问题做出规定,而在译者署名、版税、质量监控等方面仍缺乏规范性的表述。中美两国的出版业和翻译作品市场无疑存在着很大差异,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照搬别人的东西,但作为一种尚未健全的体制,借鉴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翻译合同中的几项重要内容,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以及译者对翻译合同的重视,在规范和健全翻译合同的过程中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尽早出台对译者和出版方具有指导意义的权威性翻译合同范本,以维护译者的权利并敦促译者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一、版权问题
国际翻译家联盟(FIT)于1963年颁布,1994年修订的《翻译工作者章程》,以及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审议通过的《关于向翻译工作者和翻译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切实提高翻译工作者地位的建议书》都明确指出,翻译工作者对其译著享有著作权,从而享有与原著作者同样的优惠权益;翻译工作者对其译著享有与作者同样的一切道义上的权利与遗产转让的权利。遗憾的是,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大多数翻译工作者作为译本作者的身份都没有得到充分肯定和认同,译者往往在收取一次性的翻译费用后便失去了对译本的控制权。
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翻译合同统一规定版权归属“发起或组织翻译的一方”,译者属于被雇佣者(work-for-hire),对译本的版权不具任何控制权。这样的状况到80年代后发生了变化,美国的翻译合同逐渐承认译者的“作者”地位,并将译本的版权归属译者。
目前,我国在处理译本版权方面的惯例是由出版方拥有版权,这样的做法使译者和出版方之间成为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这造成一些译者把翻译仅仅作为一种赚钱的方式,而往往忽视了翻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译本的质量自然会受到影响。
我们也许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由出版方拥有版权的现实,但版权的归属完全应该成为翻译合同可以磋商的条款。不论是译者拥有版权,还是译者和出版社共同拥有版权,抑或是译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把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在任何情况下,译者有权拥有版权的事实都是得到承认的,这使得译者作为译本作者和原作者合作者的身份得到认可,在译本再版或出版社破产时,译者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承认译者有权拥有版权不仅对译者有益,更对提高译本质量有益,因为这样的做法使译者无形之中成为出版事业的合伙人,译本是否成功关系到译者的切身利益。
二、稿酬
中国国家版权局于1992年1月发出了“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知”,所附的合同式样第9条规定可在三种付酬方式中进行选择。第一种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第二种是一次性付酬,第三种是版税(图书定价×版税率×销售数或印数),此后,各出版社在支付作者稿酬方面就出现了多种方式并存的情况。但对于翻译作品来说,在目前版权归属出版方的情况下,绝大多数译者往往会得到一次性稿酬,版税问题还没有进入讨论范围。
译者获得版税在中国虽远未形成惯例,但版税在中国却是有先例的。据上海出版网史料档案记载,早在1902年,严复翻译的《原富》在上海南洋公学译书院出版时,为著作权问题他上书当时政府学部大臣张百熙,呼吁政府、社会对著译者的劳动予以尊重,给以酬报,并强调国家对著译者的权利应以立法保护。此书出版过程中,他还多次向出版者提出西方通行的付给著译者版税的要求,得到当时任南洋公学译书院院长的张元济的支持,张元济除给付他稿酬2000元外,并再给其20%的版税。1903年,严复翻译的《社会通诠》在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馆方与他签订了中国出版史上第一个版税合同。1904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严复翻译的《英文汉诂》,书的末尾第一次出现了“候官严氏版权所有”和“翻印必究”的著译者印花,以控制出版者的印数,确保著译者的权益。
翻译作品稿酬制度的改革取决于版权归属的变化,在译者无力改变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稿酬也应该成为翻译合同中可以协商的条款。目前出版社往往以统一稿酬为由,使这一条款成为单方不平等条约。事实上,稿酬标准早应打破成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至少以下几个因素是应该考虑的:译者的经验和名气、文本难度和时间要求等。译者应尊重自己在翻译中的才智和技能,低廉的稿酬标准并不能代表译者的奉献精神,重要的是争取最有利于他们专心翻译的稿酬标准。对于一次性稿酬,在签订翻译合同的时候,双方应说明付款方式和时间。如果由于出版方的原因,译作不能按期出版,出版社应明确条文对译者作出赔偿。
面对翻译作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我们固然应该呼唤译者的责任感,但维护译者的权益同样是促使译者增强责任感的有效途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什么时候翻译稿酬提高了,版税成为出版惯例了,什么时候我们的图书翻译事业就有进步的可能了。
三、译者署名
正规出版的译著上署上译者的名字已成为中国出版界的惯例,但译者的名字出现在哪里仍没有明确的规定。译者无法代替作者之于原作的作用,但对于译作他也有作者不能替代的作用。在跨越了语言和文化的屏障之后,译作作为译入语文化的产物独立于原作存在,译者的理解和表达决定了译作的最终表现形式,译者是译作当之无愧的作者,理应和原作者一起出现在作者署名的地方,即封面、扉页和版权页。
四、译者在完成翻译后的责任和免责
在翻译完成之后,如果出版方对翻译质量有疑义,译者有责任向出版方作出解释,如果确实有质量问题,译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偿对译文进行修改。
正如译者有责任忠实地把原文内容传译到译入语中一样,出版社则有责任保护译者不受到由于翻译而造成的诉讼,这一点也应该在翻译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译者可能会因为忠实于原文而要为文中的观点承担法律责任。国际译坛曾发生过多次惨痛的事件,例如,在萨曼·拉什迪遭到伊斯兰教法学家的裁决后,他的两位译者被谋杀;一位土耳其译者因他翻译的小说中的某些段落有被视为露骨的性描述而被告上法庭。
五、问题与矛盾
在和一位长期从事引进国外图书工作的出版人交谈中,笔者提到通过规范翻译合同来保障译者权益进而提高翻译质量的看法,但这些理论上完全行得通的问题,如提高稿酬以及让译者享有版税的问题很快受到置疑。一是出版成本的问题,在支付原著的版权费、翻译费、书的设计装帧印刷以及出版方日常运营开支之外,很多译著已是微利甚至亏本,哪一步都不能省,提高翻译费当然不可能;二是市场问题,按照成本计算,一本译著只有在销量七八千册以上才有可能赢利,而事实上除了少量的畅销书外,很少有译著能卖到万册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谈版税,译者会自动选择一次性付稿酬的方式来避免因图书滞销而带来的收益风险。这位出版人也提到,国外很多翻译活动都是有基金赞助的,即使稿费低廉,译者也无需为经济问题担忧,可以安下心来翻译自己感兴趣的东西。一席交谈之后暂时无语,继而不甘地问:如果一切都不能改变,翻译质量岂不是进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问题问出了,却感到一种理论在现实面前的苍白无力,细想想这也正是译者作为个体在出版方面前会表现出来的无力和无助,所以更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译者和出版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合理的行业指导。
六、结语
翻译作品的质量问题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因素,但译者无疑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选择合格译者翻译作品的前提下,如何调动译者的积极性是提高翻译质量的关键,除了倡导译者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则更为有效。版权的归属、稿酬的提高及译者的署名等问题关乎译者的切身利益,而这些都不是译者个体所能支配的,需要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来予以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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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3年国际翻译日主题:翻译工作者的权利. http://tac-online.org.cn/gjyj/txt/2005-06/26/ content_79826.htm
(本文作者 章 艳 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
来源 :出版发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