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7月30日发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推出5大项支持灾区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将有助于地震灾区印刷企业的重建。
关于企业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项。自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 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自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项。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受灾地区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通知》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通知》还推出了4项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灾区的税收政策和2项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关于这些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则包括以上两者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以上政策,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文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