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会员申请  
增值服务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2026-03-14 网站点击数 38428
首 页 | 领导讲话 | 出版政策 | 出版研究 | 数字出版 | 印刷包装 | 法律法规 | 中国报刊名录数据库 | 传统出版专题数据库 | 职业资格考试系统
出版机构 | 版权动态 | 图书资讯 | 书摘书评 | 农家书屋 | 热点新闻 | 音像动漫 | 政策法规知识数据库 | 数字出版专题数据库 | 出版人才招聘平台
     用户名: 密码:
个人会员注册  找回密码  客服帮助       
如何被认定抄袭是行为?
http://www.bkpcn.com  2008/7/25 0:00:00
 
  
主题词:   图书、抄袭、认定(1)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来源:中国图书出版网)

 

 
本文编辑:弘扬 已阅读 947 次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 分享至QQ空间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转贴到开心网 推荐到豆瓣
  相关文章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登载的文章仅供学习查询之用,版权属于原作者,本站登载并不表示我们同意其观点
如认为本站不能登载,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本站将予以删除。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出处
版权所有 © 2003-2012  中国图书出版网  京ICP备07011887号
联系电话:010-88254248 邮箱:service@bkpcn.com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华信(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