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媒体指称梅朝荣涉嫌团队抄袭一事,昨日记者联系了武汉大学出版社社长陈庆辉,他认为出版社和作者之间签约时有“文责自负”的规定,因此出版社方面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一位律师表示,作者“文责自负”不能为团队抄袭推卸责任。
武大社长陈庆辉 : 作者“文责自负”与社方无关
陈庆辉对记者的说尽管梅朝荣的身份是北京分社负责人,但在出版图书时,其身份是作者。出版方与作者在签约时有明确规定,作者对自己的文字是文责自负,“我们的编辑知识面不可能那么广的。”而当记者询问,出版社方面是否会调查梅朝荣事件时,陈庆辉称自己不了解,并且不再正面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
随后,记者再一次拨通梅朝荣的电话,他说自己不接受采访,有问题必须先发提纲到邮箱,而当记者询问其邮箱时,他就挂断了电话。
律师穆晓军:维权不易因为成本太高
对于陈庆辉“文责自负”的说法,中孚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穆晓军认为并不正确。穆晓军说首先梅朝荣的行为和雇佣学术助理不一样,他其实是一种工业化图书制造。所谓文责自负不等于出版社没有责任,在法律上,出版社如果说因为与作者之间有类似约定而无责,这是无效抗辩。
有意思的是,穆晓军曾经听朋友说起过梅朝荣的这种操作方式,他说这种工业化的出版生产现象在出版业并不少见,但是在商业上做得像梅朝荣这么成功得并不多(出版种类多、发行量大、知名度高)。之所以一直没有人出来维权,是因为在中国类似的保护成本很高,而且梅朝荣的创作方式大都是多本图书拼凑再加上自己的内容,不易被人发觉。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