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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无形资产的维权与利用
http://www.bkpcn.com  2008/7/4 13:44:20
 
  
主题词:   出版社无形资产的维权与利用(1)
 
 

  我国出版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出版社由事业转企业的工作也在推进。出版社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就是通过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利用、开发和贸易,来实现出版产业的发展。而出版社的无形资产权益就是这许多权益中的重要部分。社名、社标等构成了出版社的无形资产,积极维护、充分利用好这些无形资产,对出版社及其出版产业发展至关重要。

  社名的维权与利用。出版社的社名(即出版社的商号),是出版社在从事出版活动时区别于他人的最显见最重要标志,社名更是出版社商誉的载体。社名权是出版社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区别性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这与名称权有所不同,是兼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权。社名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使用;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社标的维权与利用。社标(即出版社的商标),是出版社用来区别自己与其他出版者的产品的一种标记。社标权是社标所有人依法对其社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法》保护的主要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实际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目前我国的出版社大多都没有将其社标进行注册,属于未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除驰名商标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受法律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对于未注册的社标,其使用人并不享有社标专用权。在进行体制改革后,各出版社应积极进行社标注册,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社标相同或相近的社标。当然,当未注册社标遭受侵权时,其所有人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设计专利的维权与利用。图书专利权的客体是图书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图书制作技艺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不少图书出版者为了更好地吸引读者、服务读者,别出心裁地开发出版了许多与以往形式不同的畅销图书,如融知识与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动物形状的动物书、水果形状的水果书等立体图书。相应地,就有了专利保护的问题。图书出版者如果不对其创造的新型图书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就无法阻止其他出版者仿造、抄袭这种成果。因而运用《专利法》对新型图书进行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方面,九洲图书出版社是一个较好的典范,其出版的竹简版《孙子兵法》、《易经》就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

  商业秘密的维权与利用。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所有合法控制人,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对于出版社而言,其商业秘密主要是其经营信息,包括选题规划、售书计划、营销战略、生产方式、经营管理以及作者资料等。所有这些与出版经营管理有关的,又能给出版社带来经济利益的情报与信息,均属于出版社的商业秘密范围。出版社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商业秘密的权利,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泄露、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商业秘密,而不受任何人干涉;有权依法利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获取经济利益;有权以放弃、允许他人使用、赠与或转让等方式处理自己的商业秘密。

  总之,在体制改革后,出版社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按企业运作方式进行经营,注意市场游戏规则,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本文编辑:飞扬 已阅读 5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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