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违者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出版物发行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在出版物的发行过程中附送含有非法内容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的现象,扰乱了出版物发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也存在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安全隐患。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申建中表示,这些附送者就是利用报纸等出版物的社会公信力,故意将宣传资料在用纸、开张、版面、样式、字号等方面,与随附的报纸混同,以欺骗读者。其内容大多是有关性病、医疗、壮阳、减肥、药品等的虚假宣传,有的甚至庸俗下流,市民群众反应强烈,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由于现行的《条例》未对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无据,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为了制止这一现象蔓延,净化出版物发行市场,杜绝社会安全隐患,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条例》,对上述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在全国地方性立法中也是首创。
申建中介绍,新修改的《条例》主要是在原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的修改。根据这条规定,义务的承担者是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禁止的对象是附送、散发、展示有违法内容的宣传资料的行为。申处长表示:“我们相信,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后,随着我们执法的到位,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附送、散发、展示有违法内容的宣传资料的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解决。”(张侃理)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