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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网络视频著作权刍议
http://www.bkpcn.com  2007/12/21 0:00:00
 
  
主题词:   行业聚焦:网络视频著作权刍议(1)
 
 

  一、网络视频的定义及类别

  网络视频从技术上来说是指内容格式以WMV、RM、RMVB、FLV 以及MOV 等类型为主,可以在线通过RealPlayer、Windows Media Player、Flash、QuickTime 及DivX 等主流播放器播放的文件内容①。通俗地说,网络视频就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通过视频形式来进行个人、公共或商业行为的信息交流方式。网络视频是网络媒体的一种新形式。

  近几年来网络视频发展迅猛,据现有数据统计:2005年中国观看过网络视频的用户有3200万人(占中国网民的29%)②;2006年达到6300万(约占中国网民的47%)③, 网站数目从年初的30余家激增至250余家,截至到2006年10月,国际顶级风险投资商进入网络视频领域的投资累计总额达1亿美元以上④;2007年网络视频热度不减:观看过网络视频的用户达到9898万(占中国网民的61.1%)⑤。

  目前我国视频网站上的网络视频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分享视频,以短片片断居多,以用户自创制作为主;二是点播视频,一般采用流媒体播放技术,将视频节目以数据流的形式用编解码器在线播放;三是直播视频,对节目内容进行实时采集压缩传输,在网络上实现对电视节目或重大赛事的同步播放;四是轮播视频,按照规定时间,对既定的一组视频节目进行循环播放;五是下载视频,网络视频运营商在网站上提供免费或付费的视频内容,供用户下载到本地硬盘后观看;六是搜索视频,通过搜索技术将视频内容进行聚合、分类,并通过技术手法在每个视频内容中提取数秒关键帧,以供用户在未打开视频内容时可以提前观看。

  二、网络视频著作权分析

  与表面的欣欣向荣相反是困扰网络视频的巨大著作权风险。目前国内视频网站的绝大部分内容也都有侵权的嫌疑。今年4月,土豆网CEO王微接到了法院传票,新传在线(北京)公司以土豆网向其网站用户提供《疯狂的石头》的免费在线播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国内视频网站首例著作权官司在7月初第一次开打。

  (一)网络视频保护的正当性

  国内外有关网络视频的案件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视频网站是否需要承担用户发布盗版内容的法律责任依旧是悬而未决的事情,正如Google首席法律顾问沃克在一封电子邮件中很鲜明地说道:“这些原告误解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他们威胁的不是某个新兴的竞争对手,他们威胁的是人们合法交换信息的方式。”的确,互联网正从根本上改变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为人们获取海量信息提供了基础框架。而著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就是满足社会公众自由接触和使用作品的需要,以满足其审美和获取新知,促进整个社会的文化事业的发展乃至人类文明的进步。从这个角度来讲,网络视频作为一种满足人们获取信息的互联网新形式理应得到保护。

  (二)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但网络视频真的可以忽视著作权而一路畅行无阻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社会公众自由接触和使用作品的需要必须以作品的大量产生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作者不能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中获得利益,或者作品完成之后即进入“公有领域”,作为公共财富为大家共同享用,普通的社会成员将失去创作动力,社会文化资源也终将枯竭。从这一角度看网络视频的发展必须重视著作权的保护。

  再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内视频网站几乎全靠风险投资商的投资营运。在盈利模式依然模糊的情况下,模仿传统媒体靠广告盈利似乎就成了唯一出路。但广告商在与视频网站合作时都会担心随之而来的侵权风险,因此往往显得顾虑重重。因而,从网络视频自身的角度来看也必须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

  (三)网络视频著作权分类探析

  视频网站上的内容按其著作权的性质来看,可分为三类:一是网友上传的原创分享视频,这一内容一般来说不会引发著作权纠纷。但由于国内视频网站的网民年龄较国外的偏小,且我国缺乏摄录像发展的社会基础,所以国内视频网站上原创分享视频的数量不会占很大比例。二是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免费使用,只需注明作者即可。这类作品虽无著作权之忧,但毕竟是少数。三是还未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如受著作权保护的影片、电视节目等。网友上传的分享视频及点播、直播、轮播、下载和搜索视频中,这种作品占绝大多数,所以视频网站生存发展依托的主要力量便是这类作品,但这也是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的高发区,如何解决这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就成了关键问题。

  三、网络视频著作权的解决途径

  要解决第三类网络视频的著作权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努力:一是应当加强并推动相关方面的立法。一方面,利用宽松的现行法律制度加快网络视频的发展,另一方面积极研究网络视频的出现给传统著作权带来的新挑战,推动相关立法的发展。二是视频网站直接向著作权所有者购买版权,探索其他合作形式。(一)著作权立法的宽松环境有利网络视频发展

  我国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宽松,有利于网络视频的发展。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接通知断链接”的做法,就是说如果网友上传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网站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删除该作品即可,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这一做法在2004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起施行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2006年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被一再重申和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着具体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这就为视频网站提供了避风港,为解决网友上传影视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网络视频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媒体形式给传统著作权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如果还以旧有的思维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势必不能奏效,而且还会让目前只愿意接受免费的服务广大网民成为政府和盗版者斗法的隔岸观火者和盗版的隐性声援者。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彭兰教授所说:“针对创新技术的政策和法律,不能以扼杀为目的;政策或法律的制定者,应该在充分认识新技术利弊的前提下来研究对策,应该摆脱个别案例的影响。总之,政策或法律的制定者应该着眼于未来而不是眼前,着眼于社会全局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⑥。”

  (二)视频网站破解网络视频著作权难题的途径

  如上文所述我国的立法有利于网络视频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通过法律的有利规定规避著作权风险只是打擦边球的做法,要彻底解决著作权问题,视频网站需直接和著作权所有者合作并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方式。

  1.直接向著作权所有者购买著作权。即视频网站花钱从著作权所有人处获得授权。但是这样做成本很高,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目前风险投资商对此领域的投资又日趋谨慎,所以并不是所有视频网站都有资金做投入。所以在现有的视频网站中,一些资金雄厚的网站应当充当整合内容提供商,由他们高价从著作权所有者处获得授权,然后各视频网站再以较低价格通过与整合内容提供商的合作获取正版的资源。也就是形成了以整合内容提供商为龙头,以众多视频网站为发行终端的虚拟“网络院线”。 2006年年底优度宽频耗费了上百万元独家买断《夜宴》的网络发行权,然后通过这种“网络院线”发行终端自身的点播收入、下载收入以及广告收入等手段很好地解决了著作权问题并获得了巨大的收益⑦。

  2.探索合作新形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复制变得易如反掌,再妄图把所有著作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已不现实,“版权开放”不失为一种合理有益的探索,它强调向最终消费者让渡版权作品的首次发布带来复制权利益,通过二次销售(如广告)、衍生产品的开发(如音乐制品的手机彩铃)而获得相关的著作权收益⑧。例如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站——悠视网开展了与中央电视台等近百家电视媒体、内容制作商进行内容播出和互动服务的合作,再将通过播放这些节目获得的广告收益与这些电视媒体、内容制作商进行分成⑨。这种方法不仅使得视频网站获得了正版授权,而且使其盈利空间也扩展了许多。电视台也获得了一个在互联网上扩大其节目影响力的途径,还会通过其提供的节目中的嵌入式广告得到不菲的收入。这种方式很可能会成为视频类网站与电视台等著作权所有者合作的主流方式。

  参考文献:

  ①-④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视频研究报告2006年简版[OL],[2007-9-17],http://down.iresearch.cn/Reports/Free/582.html

  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7年7月)[OL],[2007-9-22],http://www.cnnic.net.cn/uploadfiles/pdf/2007/7/18/113918.pdf

  ⑥田萌、葛晶:流媒体再燃版权之火[J],新闻实践,2006(11):46-47

  ⑦kknd.“网络院线”解决视频产业版权之困[OL],[2007-9-17],http://industry.ccidnet.com/art/883/20061116/952839_1.html

  ⑧蒋宏、徐剑:新媒体导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55

  ⑨悠视网,视频类网站如何柳暗花明[J],广告人,2007(5):141

  (李 彦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新闻出版科学研究所2005级传播学硕士)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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