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文件发行中出现的违规情况
我们在最近发行党的十七大文件过程中发现,有些人包括我们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在对出版物出版发行政策法规知识的了解、认识以及遵守政策法规的意识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误区,一些做法甚至触犯了法律法规。一是私自盗印十七大文件。一些党政机关、高等院校根据网络和媒体上刊登的《党章》、胡锦涛同志所作的报告等有关方面的内容,私自印制十七大文件汇编或单行本,销售给相关部门,利用党费等经费变相销售给基层单位。这样的学习资料往往错误百出,质量低劣。二是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十七大文件。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明确要求十七大文件由新华书店发行,但一些党政机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仍然从一些社会发行单位甚至无证无照人员手中购进十七大文件,这些资料来路不明,有的是盗版,有的是非法加印或跨区发行的。三是公开要折扣甚至回扣。新华书店员工在上门宣传推销十七大文件时,存在个别购书单位经办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公开要折扣,个别人员甚至索要现金回扣。四是个别出版发行单位诚信缺失、相互残杀。在十七大文件发行前,人民出版社就召集各省租型单位开会,要求各租型单位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省级新华书店(发行集团)供货,不得跨省(市)供应。但个别省的出版单位仍然置人民出版社的规定于不顾,以大折扣把文件发行到了省外市场,引起无序竞争和市场混乱,也给盗印十七大文件的非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出版物市场管理早有明确法规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已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出版发行行业又陆续出台了一批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繁荣发展、规范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的新政策、新法规,出版发行行业的政策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规建设日益加强。
比如,在出版物市场管理方面,早在1992年2月,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明确指出,图书只能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图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非图书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图书发行活动。其中特别强调,结合政治学习、形势教育以及重大社会活动的图书,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图书经营单位进行宣传推荐,但不得搞征订或变相征订活动,也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和摊派。1999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升格后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又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出版物发行的准入做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需要具备场地、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刚性条件,需经新闻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方能从事出版物的经营业务。可见,持“证”、持“照”、亮“证”、亮“照”经营出版物是最起码的常识和管理规范,稍有法规意识和管理常识的人是不应该不知道的。
出版物市场监管任重道远
笔者从近一段时间十七大文件发行中感觉到,出版发行行业的政策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从发现的这些问题来分析,我们认为,在以往的出版发行政策法规建设中,尚存在诸多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制订政策、重立法,轻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在不同时期,根据出版发行行业的不同形势和出版物市场的不同情况,我们都及时出台了不同的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和法律规范,但轻视了对这些政策法规的及时宣传普及。二是在宣传普及政策法规的过程中,重行业内部人员轻广大的社会受众。出版发行行业是关系千家万户、各个行业的社会工作,广大社会受众尤其是读者集中的党政机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不了解出版发行方面的政策法规,就可能在采购、使用出版物过程中出现过失,甚至违法。而我们行业的政策法规宣传普及恰恰忽视了这些人群。三是在出版物市场执法过程中,管理机关重检查轻处罚。以上所列问题在以往的政治性图书如十六大文件、《邓小平文选》、《江泽民文选》等的发行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发生过。或许由于违规单位都是重要领导部门等原因,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都检查过,但没有认真地、严肃地处理,没有起到有效地宣传教育作用。党的文件等政治理论图书发行尚且如此,其他一般图书的发行可想而知,可见出版物市场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和出版物市场监管任重而道远,需要引起全行业的重视。( 范新坤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