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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出版物可使用“中国重点对外推广出版工程”字样
http://www.bkpcn.com  2007/11/27 0:00:00
 
  
主题词:   奥运出版物可使用“中国重点对外推广出版工程”字样(1)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文化“走出去”,积极配合北京2008年奥运会对外宣传工作,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新闻出版总署决定组织出版100种“外向型”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并于日前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申报的“外向型”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选题,可以是已经出版的“双语”或外语类出版物及正在计划译制的中文出版物,也可以是新策划的双语、外语或多语种的出版物。选题在内容、语言、载体形式和装帧方面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宣传我国的崭新形象和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我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宣传我国各民族风情和生活现状,宣传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巨大进步,宣传我国旅游和投资环境,宣传现代奥林匹克思想和“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外国人学习汉语的选题也可申报;节目配音、字幕、片芯、封面、封底和封套等使用双语或者至少使用一种常用外语;载体形式为CD、DVD、CD-ROM或DVD-ROM;装帧精美,展现中国风格,体现中国韵味,入选选题封面或包装上可以使用“中国重点对外推广出版工程”字样。

  每家出版单位申报的重点音像制品选题限10种以内(含10种),重点电子出版物选题限5种以内(含5种),有关出版物须于2008年5月底前出版。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须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各省级新闻出版局须于12月15日前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军队系统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组织上报。

  据悉,总署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于2008年1月向社会公布入选选题目录,2008年6月全面推出百种“外向型”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并将组织展销和集中宣传,对其中特别优秀、市场反映良好及输出版权或出口的出版物还将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记者孙海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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