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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报刊不能推卸广告审查义务
http://www.bkpcn.com  2007/11/19 0:00:00
 
  
主题词: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报刊不能推卸广告审查义务(1)
 
 

  刊载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再次依法对4家刊登违法违规广告的报纸作出严肃查处的决定。那么,报刊刊登广告都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刊登广告商提供的虚假不实广告报纸自身到底有没有责任?记者走访了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媒体刊载虚假广告是近年来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为此,新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结合报业管理的实际,对报纸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这些内容,一是对报纸刊登广告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了报纸出版单位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明确了报纸出版单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即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是明确禁止报纸的广告经营者介入报纸采编活动。报纸的编辑出版权只能由报纸出版单位行使。近年来,报业中出现广告经营者向报纸出版领域渗透的现象。因此,《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强调指出,报纸的广告经营者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都表明,报纸出版单位作为广告发布者必须承担对广告的审查义务,这是无法推卸的责任。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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