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是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一项公益性文化活动,旨在鼓励出版单位提升原创实力,多出原创精品。为做好原创图书推荐和评审工作,新闻出版总署成立“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副署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条 “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组建评审专家组,制定原创图书评审细则,以民主投票形式,产生“三个一百”原创图书。所有入选的原创图书,由“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并获准使用“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标识。
第三条 “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标识由“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开征集、作者投稿、读者投票、专家评审的形式确定,新闻出版总署拥有该标识的所有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 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的图书,可以永久性使用“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标识。
第五条 获准使用“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标识的出版单位,必须遵从“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标准,包括字体、字号、颜色、美饰,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 获准使用“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标识的出版单位,可以将标识刊印在入选图书封面,亦可按规定标准以腰封形式套封在入选图书上。
第七条 获准使用“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标识的出版单位,可以将标识印刷在入选图书的广告宣传品上,但不得将标识作为背景图案,不得被其他图案颜色覆盖,不得擅自改变字体、字号、颜色、美饰等技术参数。
第八条 获准使用“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标识的出版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标识的用途,不得转让,不得变更用途,不得在未经“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授权的出版物上使用。
第九条 获准使用“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标识的出版单位,不得违反本使用规则。违者,“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将取消其使用授权,并向全社会公布其侵权行为。对严重违反本使用规则,并给“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造成损失者,“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颁发和认定“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荣誉证书和标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用、冒用。对盗用和冒用者,“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使用规则的解释权属“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