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 任
纪连海新书《纪连海新解乾隆朝三大名臣》(光明日报出版社版)、《纪连海点评乾隆名臣》(当代世界出版社版)在今年北京地坛书市先后亮相时,被人指出,除后者多加了占全书篇幅1/6的内容外,两本书在内容上有80%的雷同。
记者在9月接到由共和联动图书公司提供的一份声明(9月18日),声明中称,两本书80%内容一样,且纪连海类似行为,已非首次。并说,纪连海一稿多投严重违规,让出版方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他们将对他提起诉讼。
而纪连海亦委托媒体声明未曾一稿多投。双方针锋相对,此事也因纪连海名人身份闹得沸沸扬扬。
共和联动图书公司:两本书80%内容一样
在共和联动图书公司提供的声明中这样说:“我们已经向纪连海提起正式诉讼,绝不能容忍这样的做法。《纪连海点评乾隆名臣》只比《纪连海新解乾隆朝三大名臣》多了‘乾隆诸臣’这一篇。这篇不到三十页的内容,只占全书的六分之一。而前边三篇的内容,与‘三大名臣’内容基本相同,许多文字是原封不动地照抄。”
而让他们委屈的还不止这些。《纪连海点评乾隆名臣》比《纪连海新解乾隆朝三大名臣》多了一篇内容,同时有两篇序言,造成当代世界版《纪连海点评乾隆名臣》给人“经过正式授权”的印象。然而共和联动认为,实际情况是,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在先,当代世界出版在后。他们认为是纪连海在玩一箭双雕,授权共和联动代理出版的同时,又将稿件改头换面拿到当代世界出版社。
纪连海:委托媒体发声明 未曾一稿多投
记者拨通纪连海的手机,其夫人接听电话。记者说明采访缘由后,她告诉记者,此事已委托律师全权负责,并提供了其授权的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声明(2006年9月23日)。除此之外她提到要用证据说话,并提醒记者注意合同中的书名。
声明中写道:截至目前,纪连海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纪连海与光明日报出版社并无直接关系;纪连海从没有和光明日报出版社或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签订过有关授权出版《纪连海新解乾隆朝三大名臣》的合同,并认为,纪连海授权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纪连海点评乾隆名臣》不属一稿多投。
共和联动再次回应
9月27日,共和联动也给记者发来声明。共和联动认为,纪连海的所谓四点声明,企图给公众造成《纪连海新解乾隆朝三大名臣》和授权暂名作品《正说清代名臣2之纪晓岚刘墉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的印象。对此,共和联动严正表态:纪连海对作品内涵的故意曲解,掩盖不了他多重授权、一稿两用的唯利是图的行为。并将与纪连海著作签约前后公布。
他们认为,纪连海不仅同共和联动于2005年签订《和厚黑学》和《正说清代名臣2之纪晓岚刘墉篇》(均为暂名)协约,而且在履约过程中出尔反尔,首先在《和》一书的出版上背信弃义,对此,共和联动曾在2006年4月7日和8日在媒体上公开揭露和谴责。后因纪连海表示主动和解,大诉被央视制片人胁迫之苦,共和联动未予深究。其后,纪连海主动表示履行第二本书《正说清代名臣2之纪晓岚刘墉篇》的合同,但纪连海再次“一女多嫁”,给出版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认为以上是纪连海在所谓“回应”不敢正面面对的主要事实。
在记者从共和联动获得的合同传真件中,记者看到,2005年11月8日,纪连海作为甲方,与乙方也就是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和厚黑学》和《正说清代名臣2之纪晓岚刘墉篇》两本书的著作出版授权合同,合同上注明了交稿时间、首印数量、版税税率等事项,同时两份授权合同均注明上述书名都是暂定名。 2005年12月21日,在双方合同补充修正条款中,首印数由15000册增加到20000册,版税率提高了两点,达到12%。但合同中的书名却是:“《和正解》和《纪晓岚刘墉正解》(暂定名)”。
在共和联动的声明中提到,2006年2月底,纪连海交了近16万字书稿,书名暂定为《和正解》。嫌行文冗长,编辑给纪连海写信,表示希望他能提供基于百家讲坛讲稿基础的修改文字。纪连海半个小时后发来一个8万字版本。出版方开始将前后两部书稿综合加工,整理出来符合出版要求的文字,又花重金购买插图。
此时,纪连海告知《和正解》这部书稿,已经由他社以《历史上的和》为名出版。就此事件,在与纪连海进行交涉时,纪连海回答:“在商谈签约时已声明,讲义版权不在自己手中。”
露后才告中断。
共和联动严正声明:纪连海必须承担由其“一稿两用”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共和联动对纪连海违背学者道德的行为再次表示公开谴责。并希望纪连海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严格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不要一错再错,以虚与委蛇的不诚实态度愚弄大众,欺骗媒体。
记者给《纪连海点评乾隆名臣》一书的相关知情人张女士拨通电话,她说:“我可以告诉您的是,书名就是我们签的书名,和纪老师的合作也很愉快。”问及合同问题,她回答说就是按照出版社的合同范本来签约的。并认为自己是第三方,没有义务来回答记者问题,按掉了电话。
勿把合同当儿戏
记者在收到共和联动传真的三份合同后,就此事向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代理部负责人张洪波进行了咨询。记者将合同传真件发给张洪波。他在仔细查阅后,告诉记者,从所提供的合同来看,如果两本书的文字有大部分相同的话,那作者就有违约的嫌疑,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本案的当事各方是否有什么隐情,那就不得而知了。
他首先认为,从合同来看,后面的补充合同是对前面两本书合同的补充,而前两份合同除了书名不同之外,合同条款皆同。从内容看,甲方(共和联动)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提交了书稿,乙方也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的书稿进行了出版,其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中的第6条部分规定:“甲方(作者)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之名义,将本著作之一部分或全部,编印、出版发行、出售与本著作相同或类似之平面文字及电子出版物、影视改编权。”从这里可以明显看出,如果甲方——作者将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权其他出版社出版,那作者就属于违约,要承担相应责任。第17条约定,“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契约之各项条款,因而使对方之权益受损时,应赔偿对方之所有损失”。究竟如何评估损失?是双方协商,还是法院根据损失和非法所得,法官确定?在合同中却没有写清楚。
同时,这里有三个法律关系发生。首先,共和联动和纪连海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按照合同约定,作者将相关权利委托共和联动行使,而且是独家代理;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光明日报出版社和当代世界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和共和联动签订合同在先,光明日报出版社可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因为光明日报出版社根据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出版权。第三个法律关系是纪连海与当代世界出版社,是作者与出版社的关系,作者通过合同将出版权由出版社行使。
如果当代世界出版社与纪连海签订合同在后,而且确实不知情(即纪连海已经先于该社,就相同或大部分内容相同的作品与共和联动签订授权合同),那可以在结束与光明日报社的官司,对其进行赔偿之后,另案起诉纪连海,就对光明日报出版社的赔偿追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纪连海、共和联动、光明日报出版社和当代世界如果能够将事实真相公布,公众才会明白个中缘由。那么,纪连海是不是一稿两投、一女二嫁,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可是目前我们看不到他的声音。
张洪波告诉记者,由此案可以看出,无论任何一方都要学点著作权法,不要把合同当成儿戏。试想一下,如果读者买到这两本书,一看其中内容有大部分一样,岂不气翻了?这个图书市场岂不乱了?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