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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构建以各级版权协会、版权保护机构、版权代理机构为主导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各种权利人协会、行业组织等版权社会服务组织在维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权益、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和版权国际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培养版权队伍、宣传普及版权法律知识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组织的优势,为蓬勃发展的版权产业服务,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就此话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日前,旨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网络维权百日行动”在京启动。此次活动在国家版权局、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版权协会的支持下,由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电子与网络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联合举行。同时,中文在线成为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的秘书处单位。
“像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这样,把作家、出版者和版权行业协会组织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是应该大大肯定和鼓励的事情。这样的机构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版权所有者的正当权益,而且有利于全社会确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和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认识。”中国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从完善健全法律和加强执法这两个方面着手,而且要充分发挥各种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在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为他们提供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并行、社会服务为辅的有中国特色的版权保护体系,并开始形成以各级版权协会、版权保护机构、版权代理机构为主导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据了解,我国1988年成立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1990年成立了中国版权研究会,并于2002年更名为中国版权协会;1993年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05年7月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在线反盗版机构———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2005年8月成立了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今年9月召开的2006国际版权论坛上,三辰卡通企业集团、盛大集团、微软中国等6家版权相关产业的知名企业联合发出倡议,组建“中国企业版权联盟”。
而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Beyond郑州演唱会主办方侵权案;被称为“无线阅读侵权第一案”的中文在线状告“邦邦网”侵权案;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状告电视台的《冲出亚马逊》电影盗播案等这些案例都表明,版权的社会服务组织在维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权益、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和版权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培养版权队伍、宣传普及版权法律知识等方面作用日益显著。沈仁干理事长对于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发挥的积极作用,也给与了充分的肯定和评价。
“版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首先是权利人自己来保护,不能单单依靠政府。中国的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还需提高。”沈仁干向记者表示,发展我国的版权产业,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要,首先需要激励作者的创造性,鼓励他们创作出能满足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提高整个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其次,要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依法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正当权益,从而带动整个版权产业的良性发展。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如何发挥各种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以及权利人协会的作用各方面的认识尚未统一,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及对其指导方面,还需要作更大的努力。
据了解,如今,我国还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在筹备之中,其他各类作品的权利人集体管理机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由于各类作品缺少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使用者和行业组织难以形成一个“一揽子”协议。因此,各种版权纠纷和侵权行为也是屡禁不止。尤其在网络上,一些网站未经授权,明目张胆地销售盗版数字图书;而像超星数字图书馆、中文在线等依法经营的网站,则必须与作者一个一个地签订版权协议,与在线盗版的方便和成本低廉相比,其过程的繁缛导致这些网站难以与盗版网站竞争,而作者也不能获得合理的回报。
沈仁干指出,动员全社会,特别是权利人、使用者以及各种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建立自己的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对于打击盗版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积极推进反盗版工作的机构、组织希望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正是由于中文在线在反盗工作中有实力,有效率,精力旺盛,中国版权协会才将其反盗版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文在线。
像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这样,将一些网站、一些平面媒体和作家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反盗版联盟,当自己会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能及时地提起诉讼,为他们维权,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大量的版权纠纷。 (记者 刘超)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