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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就《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bkpcn.com  2006/4/3 0:00:00
 
  
主题词:   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
 
 

  《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颁布以后,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先谈谈公安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出台《暂行规定》的背景?

  答:我国在版权保护工作中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重保护制度。从版权管理部门来说,一方面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注规、规章,加强日常监管、针对不同阶段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逐步建主完善打盗协查联动网络和案件移送制度。

  近年来,各级版权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版权行政执法力度。这里有一组统计数字:2000年至2005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案件55633件,结案54212件,做出行政处罚47484件,其中,2005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案件9644件,结案9380件,做出行政处罚7840件。2000年至2005年,各级版权管理部门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4.57亿件,其中,2005年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1.06亿件。自1996年至2006年3月,我国政府共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23条,其中2005年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7条,2006年1月-3月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6条。

  同时,各级版权管理部门重视并加大了对涉嫌著作权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力度:2000年至2004年,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633件。2004年,查处各类侵权盗版案件7986件,其中101件移送司法机关。在2005年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工作中,各地版权管理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

  打击侵权盗版工作的形势迫切要求行政和司法两种保护机制之间形成一个更加协调有力的合作。2005年,国家版权局与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加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执法联席会议机制。近日,公安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下发了互相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记者: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在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中,还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指的是一些什么样的情况和问题?《暂行规定》是否针对这些问题予以相应的解决?

  答:总的来说,这些年在版权管理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方面,双方的合作是协调有效的。但是,正如所有的工作一样,"问题是永恒的"这一哲理也体现在版权刑事案件的移送上。总结多年来的执法经验,我们觉得在版权刑事案件移送方面,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以往,版权管理部门在移送案件方面虽然一直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大力帮助,但是,在具体移送程序、信息沟通、互相监督等方面,需要建立制度化规范;再例如,实践中,确实有个别版权管理部门以罚代刑,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此外,也不排除个别版权执法人员姑息纵容,徇私枉法。这些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版权刑事案件向司法机关的移送。《暂行规定》针对这些问题,都做了相应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仅仅靠制定一个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要实现《暂行规定》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努力,需要时间。

  记者:《暂行规定》对移送涉嫌著作权犯罪案件有哪些具体的强化手段?

  答:《暂行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涉嫌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1.进一步明确了版权管理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的规程和程序,强化了版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机制。版权管理部门执法发现涉嫌构成著作权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退回版权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执法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版权管理部门,由版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版权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2.公安部门与版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逐步建立完善重大涉嫌犯罪线索通报和会商打击制度,相互通报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共同开展保护著作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

  3.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与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将建立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各地的公费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版权管理部门也将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在遇重大、紧急情况时还将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将主要总结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研究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交流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情报信息。

  《暂行规定》中还对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制度以及通报方式方法、通报材料的具体格式等具体操作环节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记者:请解释一下新闻出版、"扫黄打非"、版权管理部门在打击盗版侵权工作中的协同机制。

  答:新闻出版,"扫黄打非"管理部门是打击盗版的主力军。版权管理部门在与新闻出版、"扫黄打非"管理部门协作时,尽一切力量做好配合工作。例如,最近对正规光盘厂的清理整顿,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牵头,"扫黄打非"和版权管理部门配合,在公安部门的大力协作下,经过调查取证,最后对14家光盘企业予以不同的行政处罚。再例如,自1996年至2006年3月,在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由"扫黄打非"管理部门牵头,版权管理部门配合,共查获地下光盘生产线223条。总之,在打击盗版方面,新闻出版、"扫黄打非"、版权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相互之间是一种互相补台、协同作战、合力反盗的关系。

  记者:《暂行规定》出台以后,下一步各级版权管理部门将怎样执行《暂行规定》?我们的版权保护工作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变化?

  答:下一步,各级版权管理部门首先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将尽快与公安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如何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具体方案,尽快向地方版权管理部门下发指导性意见,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监督。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具体实施方案。《暂行规定》的有效执行,将会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特别是加大版权刑事保护且包力度,对于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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