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 斌
出版造假违背建设和谐社会要求
杨牧之(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裁,针对出版业打假,他提出了中国出版集团的责任,而作为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会长,他又提出发行单位应积极配合。)
出版伪书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其手段可谓登峰造极。首先,它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破坏。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标准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出版造假是违法行为,谈不上公平正义,更失信于民,完全违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社会和谐才谈得上稳定,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出版业应以好的出版物为营造和谐社会作贡献。出版社要遵纪守法,伪书造假,违背了诚信的要求、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与建设和谐社会相违背的。其次,这种造假行为对出版业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害的。出版业要求讲究质量,追求精品,要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造假不但谈不上质量,而且还会造成很坏的风气,以至各种卑劣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出版质量从何说起?第三,这种唯利是图对出版业的形象极为有害。过去打假,假奶粉、假豆制品等都来自物质生产部门,现在精神产品生产单位也造假,那些假书胡编乱造,并且打着别人的旗号,极大地伤害了出版业的形象。第四,这种造假本质上是唯利是图,但恐怕也不排除某些书借外国人之口,达到某些政治目的。现在新闻出版总署查处此类造假行为,很必要,很及时。对造假的人,出假书的出版社,就要严厉查处,甚至绳之以法。否则,这股歪风蔓延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出版业要杜绝这种造假现象,关键是要层层把关,认真履行三审职责,审稿不光要审内容,对书稿来源、作者、译者、版权合同、广告等也要严审。另外,要健全制度,要有规章制度作保障。过去我们制定过“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它是在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界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出版社真正按这一质量保障体系去做,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根据新形势,可以对这一“保障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第三,应该加强对编辑人员的培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水平、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中国出版集团作为中央确定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更要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一些大社老社有悠久的品牌,要保持自己的光荣,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不做见利忘义的造假之事。
出版业打假,发行单位也应予以配合,除了要讲诚信,守法经营,对发现有造假嫌疑的书要积极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上级通知的假书,要坚持政治第一,服从大局,及时下架,不要因小失大。
建立长效机制 防患未然
于友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席,出版造假令这位前任署长震惊、惋惜、愤然。)
我从事出版工作30多年,这种出版伪书现象过去还没发生过,对此我感到震惊。这种行为,是一种造假、欺诈。做出这种事情,如何面对全国读者,如何面对社会各界,如何面对世界出版界。
这种造假、欺诈行为无耻、可悲,不仅欺骗读者和消费者,而且侵害了相关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严重败坏了中国出版界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引起了公愤,为广大读者所深恶痛绝。
这些年来,每当出版改革取得一些成绩,出版业面临新的发展时,个别出版社就因小失大,做害群之马的事。事情出来了,就要整顿一番,改革的机遇免不了就延误了。特别是个别老出版社,已有50多年的历史,却不珍惜自己的荣誉,对此我感到惋惜。如果大家都能珍惜改革发展的机遇期,抓住机遇,诚实守信,严于自律,那么出版业的发展本可更快些。
虚假图书的出现,其根本原因是诚信缺失,经济利益驱动,它违背了出版工作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在新的历史时期,诚信是出版界的生命线,丧失诚信,读者不信任你,效益也就无从谈起。诚信缺失,因小失大,不但坑害了自己,也败坏了整个出版业的声誉。诚信是与市场经济直接联系的道德准则,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企业丧失诚信,将在竞争中被逐出市场。出版业作为文化产业,具有精神产品的特性,如果丧失诚信,其危害较物质产品更大,它伤害的是读者的精神世界。
对出版业打假,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抓下去,不但要查处造假案例,更要在全行业建立长效机制,防患未然。行业协会应大力提倡行业自律,坚决反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行为。通过打击,保护广大读者和著作者、出版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促进出版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崇高工作不容虚假
桂晓风(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作为长期主持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的官员,他就出版打假侃侃而谈。)
出版打假,反对伪书的事情应当引起重视。
第一, 出版造假,出版伪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如果没有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如果没有诚信为市场经济提供道德保障,那市场经济将处于无序运行的状态,一定是秩序混乱,其竞争结果将是劣胜优汰,假胜真败。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中也是讲究诚信,讲究商业道德的。何况我们是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因此在出版物中不能允许假冒伪劣现象,更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 在各种假冒伪劣的现象中,新闻出版界的造假现象尤其不可姑息,因为它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而且与新闻出版工作的性质相背离。出版工作固然也是一种经济运动,其产品也是一种商品,通过货币交换实现其使用价值,但是它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产品生产,是一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出版工作的产品,首先是一种精神产品,它通过满足人民的精神生活需要,来实现其使用价值,这是出版物和其它商品的最大不同之处。它是通过影响人的精神世界起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同物质产品比较起来具有影响程度深、影响范围宽、作用时间长的特点。一件衣服、一份食品都不可能深刻影响人的精神世界。而出版物却可能影响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种事例无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都很多。如一名青年在革命战争年代读了一部进步书籍后,受其影响奔向延安。而反过来在当代也有些未成年人,由于受黄色出版物的影响而走上错误的道路。所以我们经常说出版物是精神食粮,出版工作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都是基于出版物的本质和其功能而言。另外出版物的作用范围宽,一件衣服只能一个人穿,一碗饭只能一个人吃,而一本书却能千百人传看,一件音像制品却可为许许多多人所同时欣赏,甚至有些出版物可能影响整个民族。出版物作用的时间也长,物质产品很难想象它有非常长的、持续的作用,而出版物所产生的影响却可能持续10年、几十年、一辈子,甚至影响十几代人、几十代人乃至更长时间。正因为出版物具有这样的特点,所以从事出版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有很高的道德素养,它是一件崇高的工作,尤其容不得虚假。出版造假,出版假冒伪劣的出版物,是和出版工作的性质完全背道而驰的,也是出版工作者的良知和职业道德所不相容的,完全违背了出版工作社会准则和使命。
第三, 国家批准成立的正规出版社出版假书、伪书,尤其不应该。过去出版业的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来自不法书商,主要是非法出版物,由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是极为个别的现象。而近一段时间陆续揭露的一些伪书出版情况,涉及到不止一家出版单位,这就尤其要引起警觉。出版单位所出的伪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出版单位不知情,受了作者、受了书商的欺骗、上当,自己被欺骗,然后又去欺骗读者,欺骗社会。还有一种情况,出版单位知情,参与造假,有意策划。应该说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原谅的,第一种情况说明这个出版单位没有履行自己职责的必要制度和能力,尽管它不是有意为之,但从社会效果上讲是一样的:
无论是你有意把假药提供给患者,还是无意把假药提供给患者,其结果都是要伤害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使患者丧失生命,对被害者来说责任人有意还是无意区别不大。从社会效果来看,应该说这种现象也是不可容忍、不可接受的。第二种情况尤其不能容忍,这是一种有意犯错误,是一种极大的堕落。其性质尤为严重,情节更加恶劣,它不是放弃而是完全丧失了职业道德,走到奸商的道路上去了。对这样的人,我认为是不能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对这两种情况都要认真查处,都要总结教训,都要追查责任人,都要制定防止同类现象发生的措施。对其中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应该运用出版工作的责任制和职业资格制度,暂停其或永久停止其从事出版工作的权利。而对出版单位来讲应该停业整顿,而对严重的、大量造假的单位就要撤消。
第四,对出版界这样一种腐败现象,社会上一些有识之士很快就发现了,进行举报和揭露,出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了果断的坚决措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正在进行查处,并发出通知禁止出版伪书。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也向各出版单位发出呼吁,对出版伪书给予谴责,并制定了措施,防止同类现象发生。这反映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也反映了绝大多数出版工作者的职业良知,这是令人欣慰的。
第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版伪书和有意出版伪书的出版单位,都要深刻接受教训,悬崖勒马。我要强调的是,在出版工作中弄虚作假,是决不可能取得长远效果的。它可能欺骗一小部分读者,可能得逞一时,但它绝不可能欺骗社会上所有人,更不可能蒙混很长时间。因为出版物是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大众传播,它要受到社会大众和社会各界来检验。造假者难道以为天下人都没有眼光,难道以为出版界就没有职业的人能识破,难道以为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就不会采取措施,这种侥幸心理是要不得的。实践证明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只能是害人害己,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许他在短时间内取得一些局部的经济效益,但很快他就会以更大的损失告终。除了使自己身败名裂,使自己失去读者,使出版单位失去市场之外,不会有其他结局。出版物和其它东西不同,它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公开发行,许许多多人都会阅读、使用、检验,阅读过程也就是检验过程。造假者低估了读者,低估了社会,低估了大多数出版工作者,也低估了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他们造假时,可能没有想到他们有被揭露的一天。而实际上他们很快就被揭露了,造假道路走不通。
第六,出版造假中无论是第一类情况还是第二类情况,细分析,都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外部因素往往和书商有关、和所谓的文化工作室有关。一些文化工作室实际上进行了出版的全过程,在体外循环,借出版社的壳子把出版物推出去,通过买卖书号等手段,获得合法的外衣。这也说明了买卖书号的弊病,因为其整个出版流程实际上在体外循环,各种监督机制、各种审读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对作者情况、原稿情况也很难充分掌握,这也再次说明出版社放弃自己在出版、印刷、发行上的职能,买卖书号所造成的恶果。伪书中纯粹由出版社内部策划的很少,一般都是有外部因素参与,尤其是文化工作室参与,他们组织了策划,组织了书稿,伪称由国外某个出版社出版,在国外已获得良好的销售效果,获得国外若干宣传媒体或若干高层评论家很好的评价。
第七,要对我们的出版队伍加强出版法规、出版程序、出版制度和出版常识的教育。对这种外国的出版物,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出版单位和编辑室、编辑,除了应该有相应的材料、信息外,还应该具备有关制度的基本概念。出版外国出版物,首先要了解这种出版物的基本情况,如关于作者的信息、原著出版发行的信息。另外很重要的一条是它必须提供原著的样本,进行编辑工作不能只看中文译稿,必须把原书和中文译稿进行对照,判断中文译稿是否忠实、准确地反映外国原著,我想这些出版单位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均没有要求提供国外原著的样本,这本来是一项常规,如果坚持了这一常规,至少在程序上堵塞了这种伪书。
第八,要强调坚持出版社专业分工的必要性。有一些出版单位并没有出版某类书的编辑力量、并没有这方面的编辑传统,没有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经验,而是为了抢市场,赶时尚,为了短暂的经济利益,在勉强出自己不掌握情况、没有经验、没有审读能力的书,甚至一些根本不懂外语的编辑也去编译作。结果就犯这样的错误,出这样的弊病,这是教训之一。出版社的领导者、编辑室主任和编辑都应具备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如果有这种职业规范,也就不至于出这样的错误。另外出版社要坚持自己的优势,按专业分工范围规定的去做,从事自己优势的工作,自己有经验、有能力的工作。90年代,新闻出版署曾处理过类似事情。当时一个重要的教训是,出版伪书的单位完全被欺骗,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制度概念和知识概念。他们强调人家有书评、有介绍、有国外电话号码,但却没有原版书样本。按要求出版译作要在版权页上标明原著由哪家出版商、哪一年出版,而且书稿档案中必须有原著的样本,我们的一些出版单位如果严格按此要求去做,就可免除某些纰漏。
今后在出版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中,在出版行政管理的实践中,都要总结上述两种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认真分析出版单位内部和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杜绝同类现象发生,这样才能对得起广大读者和社会,也才能符合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加重处罚是关键
王 蒙(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虽已风行文坛数十年,会间仍为媒体所追逐。)
现在出版业造假现象太严重了,严重到凡是发行到两三万册以上的图书,几乎都有盗版。一些假冒、盗版书公然出现在书市和一些展销会上,堂而皇之地销售。
对出版打假,我认为应从三方面着力:首先,应该把大规模的假冒、盗版行为列为刑事犯罪,那不仅仅是侵权,而是一种刑事犯罪。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过去规定,对假冒、盗版书按书价的三倍、五倍罚,太轻了。书价20元,按3倍罚60元,按5倍罚100元,无关痛痒,何况假冒、盗版者,他们的那些书可能印了10万册,而被查到的仅几册,大批的落在处罚之外。盗版者即使被查获,一般也不会告诉盗版的真实数量。国家应该有一个处罚的基数,我认为可按10万册处罚,盗版也要有一套技术上操作,数量少也不值得他盗。第三,对盗版书要从终端来罚。因为处罚者不掌握盗版书书源,所以谁卖盗版书就按侵犯知识产权来罚,除非你供出提供盗版书的人。
近一个时期出版界出现的假冒出书现象,是一个新问题。如有人以周国平的名字出书,情况就挺复杂。对种种新的违规出版,出版界应坚决遏制,关键是要加重处罚。
伪书侵害三方利益
冯骥才(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天津市文联主席、著名作家,“拙劣无比”的冒名书几乎使他无奈。)
伪书和其它假冒商品还不一样,如奶粉假冒只是侵害了某一名牌的利益,而伪书却是侵害了三方利益。一是侵害了作家利益,伪书假冒的作家,一定是有影响的作家,每个作家都有自己的文学观、艺术观,假书把作家在读者中的形象搞乱了;二是侵害了读者的利益,把读者对文学原来的概念搞乱了;第三个最主要的就是侵害了文学事业,读者看到伪书,以为一些好的作家写了一些乌七八糟的书,把整个文学事业在读者中的印象搞乱了。不久前,有一本书叫《白宫内幕》,冒我的名,还附上我的照片,写谋杀邓小平,拙劣无比,由东北一家出版社出版。我的书先是被盗版;然后是非法出版我的文集,编排得还挺专业,选得也还是些精品;现在又碰到的是假我的名出书。我曾报过案,但也没下文。这种行为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赚钱,为此不择手段,类似资本主义初期的野蛮积累。
强化出版物全面质量管理
聂震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副总裁,会议期间,针对出版打假,他既接受记者采访,又提交专门提案。)
虚假出版是过去我们的有关法规没有能完全覆盖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对非法出版作出司法解释,一个是不具备出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活动,属非法出版;另一个是从事法律禁裁内容的出版活动,属非法出版。而虚假出版不属这两类情况,它是另外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过去的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对此种行为没有覆盖,所以现在我们更多地是从道德层面,从出版工作者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来看这个问题,它触犯了道德底线。因此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也就此向出版从业者发出倡议。
伪书,中国古已有之。历史上有人伪称列子,出有《列子》,有人假冒曾国藩出过《兵谏》,也有人冒名出过《石达开日记》。假托他人名义写书,使其好卖,早已不只是当今才有。其出发点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使书得到更好地传播,不一定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了满足文字游戏心理,也有的出于其它目的。而现在出现的这种虚假出版,既是传统问题,又是出版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种虚假出版,如此集中,如此公开;一些伪书如此畅销,如此地在一段时间内横行出版物市场,长驱直入;而又是如此地为一些正式出版社甚至是优秀出版社公开地出版,不可谓不严重。
十六大提出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使公益性文化事业得到更多的支持,经营性文化产业从体制创新、机制转换方面得到很好的推动,取得了很明显的成绩。但应引起高度注意的是随之而来也出现一些负面的问题,即过度地市场化,过度地以利润为中心,追逐经济效益。而一旦过度,就可能为利润所诱惑、所驱使而不管不顾,做出伤天害理的事,这种伪书愚弄了读者,如果卖了100万册,就愚弄了100万以上的读者,而且弄坏了世道人心。如果造假堂而皇之,那么这个世道还有什么诚信可言。所以这个问题影响很恶劣,它不仅仅是某些出版社赚了些不该赚的钱的问题,而主要是从精神上对社会的损害,对社会秩序的损害,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破坏很大,对出版界的声誉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远不像过去出了一本《列子》、一本《石达开日记》、一本曾国藩的《兵谏》那样的事情,在出版产业发展中竟然在一两年中集中出现了106种伪书,这件事的确发人深省。
出版伪书这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是突破了道德底线的不该做的事情。虽然有的伪书是出版社受了工作室的骗,这可能成为某些出版社的借口。但如果一个物资产品生产企业由于原材料不合格生产了伪劣产品,只能由生产厂家负责。所以出版社即使受了天上人间大骗子的骗,最终也只能由出版社负起责任。
为了遏制出版造假行为,加强出版物全面质量管理,我认为:
首先,应制定相对完备的关于出版物质量管理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对出版物质量的管理必须法制化,其必备前提是有法可依,要有相对完备的关于出版物质量管理的法规可供依据,还要有实施细则可供操作。目前虽然已经拥有一批适用于出版物质量管理的法规,如《刑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但是,其中较多的是关于物质产品领域管理的法规,其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接受物质产品的投诉。出版作为一种社会影响很深很广的文化活动和经营行为,出版物作为与物质产品属性并不完全相同的精神产品,非常需要有一部相对完备的关于出版物质量管理的法规条例来予以规范。此条例应当覆盖到出版物质量的各个方面,应就出版物的内容、编辑、出版、署名、版权页、标识、设计、材料、包装、校对、印刷(复制)、宣传(广告)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加以规范并确定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制定此条例的基础是出版物质量问题已有的规定,以及新的出版实践对出版物质量提出的进一步的规定,法律依据即为以上提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制定条例的同时,还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于条例的执行和实施。
其次,应加强出版物全面质量管理主体的建设。现有的各级出版行政管理机构,无疑是出版物全面质量的主要管理主体,需要不断加强其管理,提高管理业务的水平。去年106种虚假图书是一个民营中介机构调查统计出来的。我们不能把这种整治民间化。因此应在全国建立一个出版物质量检测专门机构,主动开展经常性的出版物质量监测、检查和鉴定,支持出版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帮助法人和自然人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个机构可以是新闻出版总署领导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隶属于出版行业组织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采取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给予扶持的办法开展工作。无论哪一种组建方式,都需要请求财政部予以经费支持。此外,还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办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一系列量化指标的出版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用于对出版企业社会责任的考量。
第三,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签署行业公约,实行行业自律。中国出版者协会已经制定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在这一准则的基础上,起草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出版物质量公约。公约要包括出版物质量的具体要求和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作为协会的成员,各出版发行单位必须签署并遵守这一公约,这应当作为出版发行单位行业准入和年审的必备条件。出版发行单位如违反这一公约,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将按照公约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惩处,新闻出版总署对协会的这项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四,持续开展对出版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管理。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一定要教育广大出版从业人员,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和导向,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在部分出版从业人员中,确实还存在着见利忘义、不守诚信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必须加强教育和管理。出版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出版工作者协会,要对某些从业人员的错误行为做出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坚决清理出行业队伍。
第五,利用新闻媒体曝光,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出版物的宣传力度。要让假冒伪劣出版物曝光示众,以避免不知情的读者继续上当受骗;要对假冒伪劣出版物击鼓传檄,以消除其传之久远的恶劣影响;要把假冒伪劣出版物登录于国家版本名册,以免百年后以讹传讹、谬种流传;要对假冒伪劣出版物的责任者予以公开处理,以达到教育和纯洁出版从业人员队伍的作用。总之,由于一批伪书和有虚假宣传信息的图书招摇于市,使得我国出版业的诚信度受到了严重影响,现在亟需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出版物的宣传力度,以正视听。
买卖书号滋生伪书
张 平(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山西省文联副主席,其《国家干部》仍在热销,而十几种冒名书又不断对其骚扰。)
出版业打假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德、正义的需要。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因为一些伪书、盗版书比较畅销,它伤害的是一个很大的读者群。
现在有一种声音为盗版书、冒名书辩护。说正版书价太高,盗版书便宜,满足了市场需求。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因为即使把正版书打压得没有任何利润空间,也不可能在价格上竞争过盗版书。正版书出版单位要交税,要给作者付稿费,要养活一批职工,要有一系列的付出,而盗版书却不需支付这些。我去采访过一个盗版村,家庭作坊式的操作,一般每种书印5000册,一本书所有成本加起来是4块钱,6块钱卖出去他就赚一万块钱,他8块钱、10块钱卖出去就可以赚更多。正版书再降低成本,也不可能有盗版书那样的利润空间。盗版猖獗导致一些不法书商占有了巨额的资本,由此这些书商就不仅仅是做盗版书,而是通过向出版社买书号介入出版。
伪书的出版和买卖书号有直接关系,相当一批伪书是出版社卖书号的产物。近一年来,国家打击盗版的力度加大,而一些过去的盗版书商由于占有了雄厚的资本,转而通过买书号推出伪书。因为这些书不是盗版书,可躲过打击盗版。这些书假造某著名专家、编造了许多虚假信息,瞒过出版社的眼光,瞒过责编的眼光,堂而皇之地出版。这是一些出版社追求利润最大化,放松对书稿审查的结果,是几年来出版业积累的一些问题的总爆发,这种势头现在我们才发现,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只要认真查处,严厉打击,还是能煞住这股歪风的。如果再不严处,后果不堪设想。
这些年来假冒我为作者的书不少。从我的《抉择》出版后,陆续又有《人生抉择》、《最终抉择》等4种书,均冒我的名出版。我的《十面埋伏》出版后,又有《八面威风》、《四面危机》等冒我的名推出,还标明:张平继《十面埋伏》后最新力作。我的《国家干部》出版后,更是引来更多的一批假冒书,有《省委干部》、《市委干部》、《基层干部》、《县委干部》、《天下第一官》、《父母官》、《人间好官》等14种,均是假冒我为作者,而且假冒出版社出版。书上还标明:继《国家干部》后力作。因此我不断地在报纸上澄清,因为常有读者来信说你的《国家干部》我读了很感动,而另外什么《XX干部》,却感到没法读。这类书上还写有上一种书虚假的获奖信息。这些书不断地出,《省委干部》出来后,我在报上向读者表明:我未写过《省委干部》,请读者不要上当。而马上就有《县委干部》出笼。我又声明《县委干部》不是我写的,很快《基层干部》又出来了。我又声明这几种《XX干部》均不是我写的,马上就有《父母官》、《天下第一官》出来。还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吉林一位公安局的作者,写了一本书,发得也可以,后来发现有人将这本书换上我的名字出版,引得那位作者认为我侵他的权。
《国家干部》正版书发了20多万,根据其改编的电视剧马上就要开机,《十面埋伏》的电视剧也正在筹划。电视剧播映后,书的发行量会更大些。但剧本的盗版本又会出来。
有一家山西的出版社出了一本反映山西拐卖妇女的小说《情戒》,作者是安徽教育局的,署名也是张平。我老家的县请我回去参加关于这本书的研讨会,我才知道有这本书。这本书反映的是山西的事,又由山西的出版社出,题材又接近我所关注的题材,很容易使读者认为就是我这个山西张平写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这类伪书、盗版现象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阶段的必然现象,我认为不是,其中人为因素太多了。要免除这种状况,我认为首先要切实加强监管。现在有的监管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由于利益关系,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其次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给新闻记者以充分的足够的监督权力,通过媒体对这类伪书曝光,维护社会的正义、和谐,使老百姓能够辨别是非,提高其抗击邪恶的力量和信心。第三要加大处罚力度。一名美籍华人带了两张盗版碟回美国,海关查出来后每张碟罚10万美元。我们如果也能有这样强有力的处罚,也就不至于盗版屡禁不止。
出重典 清门户
盛中国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小提琴演奏家,这位“中国的梅纽茵”深受假冒、盗版之害。
几年前,美国纽约的一家中文报纸刊登了一篇报道,并配发了我的照片,标题是“盛中国愤怒了”,副标题是“声言要清理门户”。我是中国古典音乐家中个人音像制品发行最多的一人。我的盒带有十五六种,唱片有十多张,CD也很多,仅我的“梁祝协奏曲”就有5个版本,在全国市场上占了一半,这还不包括我在日本录制的钢琴伴奏的“梁祝”。过去我的专辑多被盗版,但毕竟曲子还是我拉的,现在发展到天津有一家公司出了一张我的“梁祝”专辑和一张与别人的合辑,其中的曲子都不是我拉的,这就使我愤怒了。你这家公司没和我签合同,就私自出我的作品,使我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我也就姑且不追究了,但明明不是我拉的曲子,你却标明是我拉的,那差别可就很大了,这是在艺术声誉上毁我,太过分了,我不能不愤怒。后来,广东一家公司出了一张我的光盘,标明收入我所拉的“梁祝”和我太太弹的“黄河协奏曲”,而我太太根本就没录过“黄河协奏曲”,那曲“梁祝”也不是我拉的,最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张假冒光盘居然还有防伪标志。有的公司为了赚钱,盗我的版,不经我允许就出我的专辑,我也就算了;但把别人拉的曲子安在我头上,为了自己赚钱,置别人的艺术生命于不顾,败坏我的艺术声誉,毁坏我的艺术事业,就太令人发指了。我参加签售活动时,也经常碰到不是我录过的碟,你说我签还是不签。我所遇到的情况,只是个缩影,说明我国音像出版业造假、盗版现象十分严重。我们国人的版权意识还很弱,有时我们演出,有的公司带了机器在现场录音,而后制成碟他就敢去卖。这在国外是犯法的。
现在音像市场相当不景气,我们都不愿录制新节目了,因为做出的节目可能很快就被盗版吃掉了,他们盗版不要付出成本,而我们做节目是要付出成本的。管不住盗版,谁还来做节目,做节目花的钱岂不都打水漂了吗?
现在一些唱片公司本身就在违法,他们或者超出合同确定的发行量不断复制,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版,或者把版权又转卖给其他公司。有一家公司拿着中央红头文件找我说,今后国家领导人送国礼时不再停留在老送景泰蓝,要送一些艺术品,其中选中了我所演奏的“梁祝”协奏曲,我想这是国家任务,就没有收稿费,而这家公司后来就把这一光盘拿出来卖,不但卖还一而再再而三地把版转卖给其他公司。另有一家录音公司录了我拉的“梁祝”的音带,给了我5000元订金,这家公司后来因出了不该出的东西被查封了,于是合同中原规定的该给我的钱也就不给了,但他们却把这一版拿到别的地方反复出,并由此收入盖了一座楼。更有甚者,拿卡带作母带,再去录制,机器的噪音都混在里面。有一次我去参加一个春节晚会,音带放出来的带机声超过音乐声。这些制作者发了不义之财,口袋鼓起来了,但却毁了我声誉,也坑害了消费者。现在一些优秀影片被盗版的现象也很严重,有的影片还没上映,各种渠道出来的影碟就在社会上大量卖了,影片的收视率、票房能不受影响吗?
我想应该把音像出版业打假提高到对外事关我国形象,对内事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来认识。首先,全体国民都要重视版权,遵守著作权法,大家都来维护、保护知识产权,使盗版、假冒、侵权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成一个大气候,打假没有社会大气候是不行的。其次,惩罚的力度要加大,造假为什么屡禁不止,这和处罚不严有关系。假冒、盗版在国外是要被罚得倾家荡产,甚至要坐班房的。我认为,政府应该出重典,没有重典就镇不住、挡不住这股歪风邪气。我国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大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有更具操作性的、符合国情的、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办法出台。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深受其害的人,从痛苦中被解救出来。否则,如果只是“敲山震虎”,盗版、假冒者照样猖獗。
今年是维护知识产权,出版业打假的重点年,我也想利用这一年再次清理门户。我没有时间追究,但希望有个机构来帮我查究,追回的钱我一分也不要,全部捐给希望工程,或者捐给打假机构。
欺世盗名 利欲熏心
唐浩明(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文联副主席,著名作家,其历史小说深受盗版之害,去年十几种冒名小说,更使其几近麻木。)
我是盗版、假冒出版的受害者。我没法准确统计,但仅《曾国藩》一书,起码盗版本有十几种,《张之洞》刚出版半个月就在长沙发现盗版本。现在这种侵害又升级,是盗名。有人劝我应在报纸上发个声明,我想也不一定有什么作用。我想如果打官司,恐怕也比较麻烦,因为他会说我就叫唐浩明,你不能不允许我叫唐浩明,中国同名的人也比较多,他也可以和你狡辩,官司恐怕也未必百分之百打赢去年夏秋之间全国各大城市均发现冒名唐浩明的历史小说,有朋友打电话告诉我,有读者给我寄来书,还有读者给我寄来书单,有《孝庄太后》、《朱元璋》、《乾隆皇帝》、《胡雪岩》、《李自成》等共11种,全部打着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名,使人民文学出版社也背了黑锅。这真是欺世盗名,以盗名来欺世。一次盗名出版11种的情况,恐怕还是很少有的。这是不法书商的利欲熏心,他认为唐浩明写的历史小说读者认可,已成为一个品牌,他要利用这个品牌来赚钱,其结果是搞垮这个品牌。这和其他商品假冒名牌是一回事。还有一种《曾国藩》,不是小说,是类似传的书,也打着唐浩明的名,公然就在我家门口的地摊上卖,类似的事情这几年我经历得太多,以前我还气愤,现在已麻木,连气愤都懒得气愤。唐浩明三个字已成为人家谋利的一个招牌。这种情况很多,受害者远不止我一个。虽然每个省均有版权保护部门,但真正为作家维权的不多,现在各单位均讲究经济效益,这种维权的事又没什么效益,人家也没有积极性。前年《张之洞》发现盗版后,管理部门找了个律师来查究,最后罚了商家5000块钱,给我2000,他们留下了3000,并没有顺藤摸瓜,把造假窝点找出来绳之以法。前几年《曾国藩》发现盗版后,工商部门也只是没收了一些书,没有追出制作者。所以我也很失望,很悲哀,我想唐浩明这三个字将逐渐会被这些不法书商毁掉。我的创作热情也大受影响,我已不准备再写历史小说了。这两年写了一本曾国藩家书的评点,一本曾国藩奏折的评点,今年准备再出一本评点。有三部历史小说,再有三部评点,我想也就差不多了。
严查狠打 变害为利
海 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社长兼总编辑,共青团组中的“老委员”,会间一人提交几份提案,对少儿读物打假有经历、有想法。)
打伪书和打盗版本质上是一样的。伪书、假书有几害:首先是害读者,因为它是假品;第二是害出版界,出版界深受其害,伪书比盗版更糟糕,盗版是赤裸裸的,而伪书还加了一层伪装;第三是害作者,有的作者根本没写,被冒名,又是假品,作者名声也被搞坏了;最后也害他本人,对作伪者、假冒者,法律是不留情的。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出版秩序和图书市场的规范运作。我觉得新闻出版总署查处伪书,非常必要,这与反盗版是一脉相承的,我们全力以赴支持。
我们社的总编室也正在社会上查,因为我们中少社是国字头的出版社,所以冒我们出版社的名出的伪书也不少,冒得一塌糊涂的有,冒得面目全非的有。冒我们社出的伪书主要是教辅,我们深受其害。这些伪书不好查,仅靠一家之力很难,要靠社会上的综合力量来查。这次总署采取打假打伪的行动,管了很重要的该管的事,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件事搞好了,就可使几害变几利,而且维护出版改革的成果,使书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中少社打盗版打得挺厉害,我们曾打过引进版读物的盗版,把犯罪分子送进监狱。后来云南盗版我们的教材、教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组帮我们打。打盗版很累、很难,但这几年打盗版是有成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之徒就改变手法,但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唯利是图。
伪书是与盗版不同的,在利欲驱动下,是新的出版违规表现形式。这仍旧是一个如何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二者应该最佳结合,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还有就是出版人不能违反出版道德,不能为了某种利益,坑害读者。这也是新闻出版改革暴露出的新问题,不能乱改。现在有的出版社有病乱投医,乱改,认为不管什么办法能捞钱就行,先做“强”了再说,这个时刻应该冷静。我提出新闻出版改革应该“软着陆”也是基于这一考虑。应尽量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减得最少最少,把改革的成本降得最低最低,把新闻出版界的骨干力量保护得最好最好,要让他们在改革中得到好处,最重要的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现在要建立和谐社会,也要和谐改革。
打假打盗须“吐血”
李谷一(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歌唱家,作为拥有亿万“知音”的老歌唱演员,她努力使自己的演唱接近巅峰时期的水准,勇于迎接这一挑战。)
我演唱的专辑被盗版的非常多,在许多城市都会发现。不仅国内音像公司出版的我演唱的音像制品被盗版,连新加坡出版的我演唱的专辑也被国内盗版。除盗版外,用别人唱的歌假冒我的名出版的音像制品也很多。许多歌迷都向我反映,他们是冲着我的名才买的,结果发现上当,真是苦了这些歌迷,这种冒我名的专辑我自己家里都有,是一些歌迷转给我的,有一些歌厅放的所谓我的专辑,我一听就是假的。这种假冒、盗版现象,是一些音像出版商为赚钱所驱使。由于我和音像公司签约均为一次性买断,和发行量没有关系,所以对盗版也就不好追究。
为制止这种假冒、盗版现象,我认为要加强立法,执法的力度要加强。另外就是正版音像制品的价格要尽量降下来。现在正版音像制品,无论是影视片、还是音乐光盘价格都还偏高。我在燕莎商业中心买的原版莫扎特专辑300多块钱,而街上卖的才15块钱,价格差太大了。一般老百姓也听不出有多大差别。音像制品价格要考虑老百姓能消费得起,应降低价格,而为了及也应该降价。为了培养老百姓的正版意识,正版音像制品应该降价,哪怕是赔本也应该降,这是个过程,是一个必须经过的吐血过程。只有正版和盗版价格相近,盗版无利可图了,才有可能杜绝盗版。盗版毕竟质量不如正版,二者价格相近,人们也就不会再去买盗版。许多国外音像店严格规范进货渠道,保证不进盗版,值得我国借鉴。
这也是一种“造假”
魏明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戏剧家协会副主席、著名编剧,对某出版社对他的蒙骗耿耿于怀。)
维护知识产权,出版业打假很有必要。除了伪书、假冒书属打假范围外,出版社在和作者交往中不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也是一种“造假”,同样应该破除。一家出版社曾通过我二渠道的一位朋友拿到我的书稿,未和我签任何合同就出了一本我的集子。书做得很粗糙,取名《巴山夜话》,而我的代表作名为《巴山鬼话》,一字之差,难免使读者产生疑问和误解。这本书印了多次,而无论是出版社告诉我的还是版权页上写的始终是3000册,我估计其实20个、30个3000册都有了。因为北京、广州等全国各地大小城市都有卖的,仅濮阳一个城市,其销量就居全市畅销书第2位。我想全国发行起码在10万册以上。这种出版社对作者的蒙骗,也是出版业的一“假”。
正版降价抑假盗
王 霞(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歌唱演员,摘取多次大奖,对假冒、盗版有无奈感。)
我觉得出版业打假、打盗版是个很艰巨的任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虽然现在国家打假的力度也很强,但尚不能制止造假者、盗版者的嚣张气焰。有时我的作品、专辑正准备出版,但却被那些造假者、盗版者抢了先。我觉得他们就像克格勃似的、间谍似的。有时我的专辑刚出版,盗版就跟着冒出来。对这些现象,我认为应该有相关法律、措施来制约。而作为个人,我有时觉得挺无奈。
打击造假、盗版还有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要把正版的价格降下来。正版的价格降不下来,假冒、盗版就始终有其生长的空间。这是我们圈内许多人的共识。
被冒被盗难以统计
俞丽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音乐学院教授、著名小提琴演奏家,其首拉的“梁祝”早已风靡国内外,而假冒、盗版却又时常困扰她。)
我演奏的乐曲的CD光盘被盗版的非常多,还有的是在我的专辑里插入别人的曲子,冒我的名。再有是我和某家公司签约,但这个公司却又将版权私自转卖给其它公司,那些公司有的又转手卖给另外的公司,这样层层转卖,流失在市场上的盗版碟我已很难追究。我的专辑仅《梁祝》就有许多版本,市场上的需求始终不断,但盗版和假冒的已无法统计。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已出台多年,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漏洞,我个人维权感到很难。面对盗版和假冒,我比较无奈,也没有精力去追究。
有赖于法规完善
龚亚夫(全国政协委员、人民教育出版社外语分社社长,对假冒教材、教辅多有感触。)
维护知识产权,出版业打假很有必要。除了伪书、假冒书属打假范围外,出版社在和作者交往中不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也是一种“造假”,同样应该破除。一家出版社曾通过我二渠道的一位朋友拿到我的书稿,未和我签任何合同就出了一本我的集子。书做得很粗糙,取名《巴山夜话》,而我的代表作名为《巴山鬼话》,一字之差,难免使读者产生疑问和误解。这本书印了多次,而无论是出版社告诉我的还是版权页上写的始终是3000册,我估计其实20个、30个3000册都有了。因为北京、广州等全国各地大小城市都有卖的,仅濮阳一个城市,其销量就居全市畅销书第2位。我想全国发行起码在10万册以上。这种出版社对作者的蒙骗,也是出版业的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