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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规今日起开始实施
http://www.bkpcn.com  2005/3/1 0:00:00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立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条例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法律保护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合法权益

  3月1日起实施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管理办法强调,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特别指出,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非职务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和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根据这个办法,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同样于3月1日实施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报社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此外,报社也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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