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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内容解读
http://www.bkpcn.com  2004/7/28 0:00:00
 
  
主题词: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1)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行政许可期限、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程序、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增加提交文件、完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程序和文件、实施对国内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备案制度以及与上述修改内容相对应的罚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的处罚力度。 

   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27号部长令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今年,文化部又以第32号部长令的形式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与《行政许可法》同日实施。

  暂行规定的发布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文化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打破了部门保护和所有制壁垒,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合法地进入网络文化市场。规定一经发布,就立即引起了业内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标志着国家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法规建设的新的起点,将对网络文化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本次修订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结合现行互联网文化市场发展现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27号令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其中一半以上条目被重新修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行政许可期限、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程序、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增加提交文件、完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程序和文件、实施对国内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备案制度以及与上述修改内容相对应的罚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的处罚力度。            

  针对此前文化部在网络文化管理上的4项审批职能,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两项审批职能: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和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涵、定义更为明确            

     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两大块:网上新文化和传统文化上网,而摒弃了像传统文化产品借助互联网销售,使互联网文化的概念得到了更加明晰的厘清。            

     如同当年第一部中国电影是将京剧《定军山》原封不动地搬上银幕,之后才逐步发展出一门独特的电影艺术相类似,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自诞生后首先是模仿旧媒体,将传统文化形态搬上互联网,之后逐渐发展成独立自主的新型多媒体,创造了种种独特的文化形态。本次修订对何谓文化产品在“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进行了阐释,具体而言,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不仅包括将网络以外原有的一些文化产品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还包括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音像包含“VOD”在线视频点播和“DV”(数码摄像)(利用互联网在线传播音像制品的经营行为由《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予以规范),网络动漫画包含网上FLASH等,此外还有专门为互联网生产的演出剧(节)目和艺术品。

     互联网文化产品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原来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还增加了漫画。漫画原本就是艺术品的一种类别,这次扩展是适应互联网上动漫画结合比较紧密的市场现状,特别是动漫画已经在国内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在许多情形下两者并提、并行发展。文化部将于近期按照中宣部和中央文明委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成立支持动漫和电子游戏发展的专项工作小组,制定产业政策,促进该产业的规范和发展。            

     网络点播是网络媒体发展过程中迅速崛起的一种服务经营模式,特别是网络音乐、网络音像等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录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用户点播,这种新型的互联网文化提供服务目前在网上大肆盛行。为此暂行规定将这一服务形式也纳入互联网文化服务项目,加以规范。            

     个人无权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暂行规定不仅将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加以甄别和区分,申办条件和标准也更加明确和细化。            

     按照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设立条件,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有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与修改前所需提交的文件相比还增加了一项:必须提交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很重要,它是政府部门在开展审批活动时重要的参照依据。许多申办企业不理解也不知道如何提交业务发展报告,其实它是政府部门想了解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互联网文化行业的认识,原来开展业务的情况和今后如何开展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规划和具体措施。主要目的是避免有的企业根本不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却要求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只有初审权,没有决定权,必须报文化部审批。过去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享有部分审批权,同意的就上报,不同意就不上报。按照《行政许可法》,初审无论同意与否均须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修改后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申请。这也就意味着,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将不予受理。            

     严格遵行《行政许可法》,审批期限大大缩短            

     过去一般的行政审批时限规定一般为30个工作日。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审批时限为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照《行政许可法》,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明确,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程序则规定,其在设立后60日内必须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文化部还在暂行规定中承诺,文化部在收到互联网文化产品进口的内容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当然,由于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时间则不包括在内。            

     强化对载有淫秽等不良信息的网上文化产品的处罚力度            

     暂行规定修改后,强化了对载有淫秽等不良信息的网上文化产品内容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此举是文化部为了配合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而采取的一大举措。            

     过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这些禁止内容,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只处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的暂行规定,规定无论有没有违法所得,均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处罚力度。            

     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淫秽色情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还明确,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载有淫秽色情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文化部将对提供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严厉打击,以此作为网吧整顿专项行动第三阶段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文化产品进口关            

     由于过去互联网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造成大家蜂拥而至,一度导致网络游戏市场中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占据主导,民族网络游戏举步维艰。            

     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主体资格:互联网文化产品进口活动只能由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必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此外还增加条款,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备案的,应当在正式运营以后6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对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中违反这些规定,修改后的暂行规定对罚则更加明确,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中违反这些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处500元以下罚款。

稿件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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