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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88年7月5日·(88)新出办字第714号
http://www.bkpcn.com  2004/7/5 0:00:00
 
  
主题词:   《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
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1)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和《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

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
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来,一些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特别是文艺类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及内容介绍、广告宣传品中,出现带有色情、淫荡、恐怖凶杀形象的画面,有的还配以刺激性和挑逗性的文字,影响很坏,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出版发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经国务院批准,特对出版物封面、插图及出版物广告暂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中,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徕读者。

  二、出版单位要对自己所出版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提要和广告宣传品负责,严格把关。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

  三、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书刊号;不得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不得以刊代书或变相出书;也不得用要目代替刊名或扩大要目;不得放弃书刊的编审权,而将书刊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任其决定书刊的内容、封面、提要和广告宣传品等。

  四、渲染淫秽、色情、凶杀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凡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的,应追究出版者的责任;对未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而私自印制的,要追究制作者、张贴者的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者,按新闻出版署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的有关条文分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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