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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做出进行整顿的处罚决定
http://www.bkpcn.com  2004/3/24 0:00:00
 
  
主题词:   总署(3318)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   整顿(18)   处罚(16)   决定(30)
 
 

  2004年2月16日至2月18日,总署派出检查组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出书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提供的2002年、2003年出版的图书目录中抽查了11种图书。经调查,《少女之心》、《世界名家名著经典》等5种图书在出版过程中均向文化公司收取了书号管理费,印刷费也均由对方支付。放弃了出版社对印刷、发行环节的职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中关于“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的规定,以上5本图书被定为“买卖书号”。

  经研究,总署决定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给予内部整顿3个月并发《违规通知单》。在整顿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派出整顿小组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全程监控,清理存在问题,整顿出版操作流程,秩序,追查“买卖书号”有关人员责任。组织出版社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出版管理制度。                                  

本网记者:孔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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