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于2003年12月23日下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3]1489号),要求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出版物的出版管理工作,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作为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必修内容,经常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督促新闻出版从业人员不断改进出版工作,提高认识,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民族宗教类出版物的审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以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出版法规为准绳,指导和督促出版单位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严肃查处任何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团结的出版物。出版单位要慎重对待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出版内容,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和三审三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层层把关,杜绝因管理松弛、工作疏忽而出现的政策性、常识性错误。
通知还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旦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报告,积极配合统战、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消除负面影响。对于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的出版行为,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督促其主管主办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记者:孔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