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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国家出版局·1986年7月14日·(86)出综字第603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中国标准书号(10)
 
 

“中国标准书号”是一九八六年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国家标准(GB 5795-86),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将取代我国长期以来使用的“全国统一书号”。为顺利实现从“全国统一书号”到“中国标准书号”的过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稿的图书,从征订目录稿到版本记录一律采用“中国标准书号”;同时保留“全国统一书号”。

  二、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稿的图书,一律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只用“中国标准书号”。请各出版社在一九八七年中,将以前所有仅用“全国统一书号”发稿的图书出版完毕,实在出不出的,请补编“中国标准书号”,以保证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上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三、“中国标准书号”不包括下列三类出版物:(1)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2)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书);(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上述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但其中出版社社号改为新颁发的“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中有关适用范围一章提到的,原“全国统一书号”中不包括的出版物(例如缩微出版物等),也要在适当时候逐步采用“中国标准书号”,开始采用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通知。

  现将《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全国出版者前缀》及《各出版社ISBN编号清单》各一份发去,请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即着手进行实施新书号的准备。《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如不敷使用,可向我局科教处索取,付印刷成本费。

  我局将就“中国标准书号”的实施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培训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批复“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局·1986年1月16日·(86)国标函034号

  你委员会以(85)文献标字第107号文报批的“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

  GB 5795—86中国标准书号

  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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