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陆与台、港、澳的版权贸易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尚未颁布版权法,版权知识又不普及,作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十分明确,所以签订的合同漏洞不少。为了促进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保障作者权益和促使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今后版权贸易合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进行审核,并编发审核登记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版权贸易合同仍由国家版权局审核。审核的办法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87〕权字第51)号和《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88〕权字第8号)执行。合同审核的程序是:1.申报者送上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审核后原件退回);2.版权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3.符合规定者发给审核登记号;4.每份合同收审核登记费50元;5.复印件1份及所发的审核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在合同审核前,应确认转让作品的版权归属,避免重复授权,对使用者要了解其资信情况及其代理人是否拥有合法身份。对于版权贸易项目较多的省、市,可考虑建立中华版权代理分公司或办事处。在代理版权贸易的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版权贸易的管理工作。
附件:
出版协议书
甲方(著作权所有者):
乙方(出版者):
著作名: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著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 地区出版该著作之版本。
第二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上述著作或同一作者内容相同的著作授予第三方在该地区出版。
第三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著作授予第三方在该地区出版。
第四条 甲方保证拥有上述著作的著作权,保证上述著作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如上述著作有侵权内容,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著作修改权和著作完整性权。除本合同所授权利外,甲方保留上述著作的其他著作权。乙方行使上述著作其他著作权,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可以出版者身份将上述著作在当地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使甲方委托在 地区保护甲方对上述著作的其他著作权。
第七条 乙方出版上述著作,可根据该地区读者的需要,对上述著作内容作适当修改,但付印前须经甲方同意和审定。
第八条 乙方出版上述著作时,如需增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亦应经甲方同意和审定,版本的校样由甲方负责审读。
第九条 在 地区出版上述著作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上述著作 版的定价由乙方规定,但不应低于元。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税(稿酬)的标准为:
版定价×印数(销售数)的 %或每千字 元(币)。
第十二条 上述著作 版一经出版,乙方在 月内向甲方支付版税(稿酬),以 币结算。版税(稿酬)所得税由乙方负责交纳。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预付版税(稿酬) 元,支付时间为,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月内出版上述规定之著作,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出版该著作,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付酬标准和支付时间向甲方支付版税,并同甲方重新商定出版日期,如仍未按期出版该著作,甲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著作 版第一版最低印数为册。
第十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著作 版之重印由乙方决定,再版由双方商定。乙方应如实将重印数通知甲方,并及时支付应付版税(稿酬)。
第十六条 乙方出版上述著作之修订本、删节本、摘编本等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 上述著作 版第一版出版后,乙方即向甲方提供样书 册,并以折价优待甲方购书 册。
第十八条 乙方降价销售上述著作 版,仍应按不低于本合同规定之付酬标准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期满后,乙方仍可继续销售根据本协议所出版图书的库存本。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上述著作之 版的出版发行受到损害时,支付甲方报酬的办法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中遇有下列事项,可解除协议:
1、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事项,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受损失一方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由于不可抗力使乙方不能出版上述著作;
3、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著作在市场上脱销而乙方又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印制发行。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 进行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协议签字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内容确需变更,应通过协商,签订和补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如需延长,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协议期满时,如双方仍未商定,协议顺延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以中文写就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字日期为:
甲方 乙方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