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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国家版权局·1986年3月20日·(86)权字第14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已发表(1)   音像制品(57)   付酬原则(1)   复文(3)
 
 
沪版局(86)综字第015号文悉。

  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音像出版单位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录制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出版,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暂时参照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84〕第1791号)原则执行,即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版权所有者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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