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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推销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6年7月1日·新出发(1996)461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图书(7393)   推销(9)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出版发行单位或出版发行单位聘请的图书推销员,擅用国家领导机关的名义,到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推销图书,有的甚至采取给回扣、摊派、压销的做法,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止和纠正这类错误做法,维护书刊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读者的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发行单位及其聘用的图书推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擅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名义编书和推销图书的通知》(〔91〕新出办字第1055号)的各项规定,并于近期内对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挽回影响。

  二、各出版发行单位对聘用的图书推销员,必须严格审查,一经聘用,应发给聘书。同时,要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推销人员在推销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三、出版发行单位向图书二级批发单位或零售店(摊)批销图书,必须验看进货单位(店、摊)的书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对无误后方可供货,并据实开具供货凭证。

  四、各出版发行单位聘用的图书推销员,只能推销委托单位的图书,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宣传推销图书时,必须实事求是,热情服务。对推销员的工作情况,各聘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或跟踪调查。

  五、图书二级批发单位和零售店(摊),要严格遵守出版发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在经营活动中,二级批发单位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发征订单;零售店(摊)不得跨县(区)送发征订单。未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形式的图书征订,均不得预收书款。

  六、维护书刊市场秩序,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当地宣传、监察、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92〕新出联字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书刊市场的检查,加大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会同有关管理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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