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会员申请  
增值服务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2026-03-14 网站点击数 65586
首 页 | 领导讲话 | 出版政策 | 出版研究 | 数字出版 | 印刷包装 | 法律法规 | 中国报刊名录数据库 | 传统出版专题数据库 | 职业资格考试系统
出版机构 | 版权动态 | 图书资讯 | 书摘书评 | 农家书屋 | 热点新闻 | 音像动漫 | 政策法规知识数据库 | 数字出版专题数据库 | 出版人才招聘平台
     用户名: 密码:
个人会员注册  找回密码  客服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财税字(1996)78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文化单位(4)   增值税(6)   优惠政策(7)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嘹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

 
已阅读 1355 次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 分享至QQ空间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转贴到开心网 推荐到豆瓣
  相关文章 更多>>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登载的文章仅供学习查询之用,版权属于原作者,本站登载并不表示我们同意其观点
如认为本站不能登载,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本站将予以删除。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出处
版权所有 © 2003-2012  中国图书出版网  京ICP备07011887号
联系电话:010-88254248 邮箱:service@bkpcn.com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华信(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