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12日,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少数民族省(区)图书发行折扣的若干规定》〔(91)新出联字第2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调整少数民族省(区)新华书店图书进发货折扣作了规定。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少数民族省(区)新华书店的图书进发货折扣,支援少数民族省(区)发展图书发行事业,使之与全国的图书发行事业发展相适应,是促进出版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出版社和新华书店发货店应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若干规定》的执行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出版社,新华书店各级发货店、发行所(以下简称发货店)。
(三)凡从1992年1月1日起各出版社、发货店发出征订目录的图书,均适用于《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执行,一律以各出版社、发货店1992年7月1日起开出调拨单(发票)的票面日期为准开始执行。
(四)少数民族省(区)书店的添货,不执行《若干规定》调整的折扣,仍按现行进发货折扣执行。
(五)为简化手续,发货店对少数民族省(区)店发货,一律先按75折制票、发货、结算;每半年清算一次(当年7月和次年1月各一次),由发货店按发货总额的5%主动汇付给省(区)店。
(六)少数民族省(区)因调整进发货折扣增加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网点建设和设备更新。
(七)《若干规定》调整折扣的范围,不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及其他非图书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