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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89年11月3日·(89)新出政字第1064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认定标准(1)
 
 

现将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在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时,一定要十分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各地在执行这个暂行规定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我署。

附件:

关于部分应取缔
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8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明确规定:“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他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传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他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据此,为使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顺利进行,现对部分应取缔的出版物的认定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简称“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

  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

  4、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的;

  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

  6、其他刊载有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容忍的。

  二、“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是指除符合国家规定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外,其他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出版物:

  1、以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为主要内容的;

  2、宣扬求神问卜、驱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传播迷信谣言、荒诞信息,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

  1、描写罪犯形象,足以引起青少年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

  2、描述罪犯践踏法律的行为,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的;

  3、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行为或暴力行为,令普通人感到恐怖,会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的;

  5、正面肯定抢劫、偷窃、诈骗等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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