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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89年5月8日·(89)新出发字第433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假冒出版单位(1)   非法出版活动(7)
 
 

近来,非法出版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假冒正式出版单位,自行印刷、发行书刊,加剧了书刊市场的混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版秩序。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在近期内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假冒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除没收其利润外,并加重罚款。对有营业执照的假冒单位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假冒出版单位的印刷、发行者,须认真追查到底,查清之后,应从严处理。对于假冒出版单位印刷、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收缴,就地化浆处理。在查处过程中,请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三、各出版单位对假冒本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尽快查处,必要时可向司法部门起诉。

  四、各出版单位要加强管理,对于出版社内部与不法分子相互串通,采取各种手段盗用出版单位名义,进行违法出版活动的人,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

  五、凡违反新闻出版署(89)新出图字第47号《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者,要排除一切阻力,坚决查处。

  请各地新闻出版局将近期查处淫秽、色情和非法出版物的情况,函告我署发行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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