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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化出版局·1985年5月25日·(85)出综字第175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报纸(128)   书刊(35)   电台(7)   电视台经营(1)   刊播广告(1)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经营广告业务和刊播图书、期刊出版广告,请遵照《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
《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
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4月17日·(85)工商73号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这些现象不仅损坏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发布新闻不收费用。广告则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需要,交付费用,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审查广告的内容。新闻和广告,两者不得混淆。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

  三、中央和地方的报社、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以新闻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在专设的广告栏目(时间)或节目中,客户可以用新闻形式刊播广告。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刊播广告的版面或时间比例,应按《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增加版面或时间,应经当地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五、刊播报纸、期刊的出版广告,必须出示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登记证。刊播图书广告,应标明经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名称。非正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播广告。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书刊,不得公开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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