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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16日·新出报字(1988)第217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报社(32)   期刊社(3)   出版社(945)   有偿服务(2)   经营活动(3)
 
 

  为加强管理,引导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健康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使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在办好报刊、出好图书的前提下,增强经济活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附件:

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
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正确引导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在办好报刊、出好图书,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项目,促进我国报刊和图书出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应当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关系,在注意经济效益的同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身的条件,发挥其联系面广以及信息、人才、技术、知识、设备器材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二、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在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开展下列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1、可以兼营广告业务。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可在许可的范围内发布广告。

  2、可以利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卫生、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凡成立咨询服务经营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有关的文化交流活动或文艺活动。

  4、可以同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交流推广活动。

  5、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摄影、复印、影印、洗(扩)印、制版等有偿服务业务。具备资金、场地和其他经营条件的,还可以设立专业性的门市部或经营部。

  6、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还可以成立读者服务部。

  7、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辅导班、函授学校等文教活动。

  三、报社、期刊社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结合本身业务和社会需要,举办经济实体(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报社、期刊社举办的公司、企业,均不得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的纯商业经营。

  五、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编辑、记者可提供信息,但不得从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中提取个人报酬,不得参加经营活动。

  六、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应加强对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引导和支持。经营活动的财务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经营活动,应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执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本办法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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