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出版业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出版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工字541号文件精神,现对改革书刊价格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教材和中小学课本价格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实行国家定价。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与中小学课本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复习资料、学生练习册以及中小学生必备的字典,由出版单位提供印张定价标准和定价依据,并按隶属关系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包括法律、法规、著作、文选)按照微利的原则由出版单位制定具体定价标准,报新闻出版署、国家物价局备案。
三、第一、第二款涉及书刊的租型费纳入国家管理范畴,租型费的变动需报经国家物价局和新闻出版署同意。
四、其他图书的价格由出版单位根据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自行制定定价标准。各出版单位要切实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消耗,建立以盈补亏的出版机制,鼓励学术著作和重点图书的出版,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书刊价格的宏观管理,引导出版单位正确定价,保持图书价格的相对稳定。
六、本规定自1993年4月20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