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外宣品出版工作的管理,使全国地方外宣品出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地方外宣品出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方外宣品的制作,应按照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对外宣传品制作和发送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外宣发文〔1992〕1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搞好地方外宣品工作的意见》(中外宣发文〔1997〕13号)进行,并符合现行各项出版管理规定,力求规范化。
二、各省、区、市外宣单位出版对外宣传图书(包括画册、挂历、指南等)可交由五洲传播出版社正式出版,使用“国际标准书号”。
三、各省、区、市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下年度外宣品选题及内容提要,于每年11月底前,报五洲传播出版社,经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审定后,由五洲传播出版社统一向新闻出版署申请核发书号,正式出版。
四、对外宣传用的临时性印刷品、年历画、台历等,以及无书名页的单张印刷品和折页等,可使用“全国统一书号”。选题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审定。由新闻出版署核准,五洲传播出版社按规定编排“全国统一书号”,由该社出版。
五、部分非贸易宣传品和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制作的外宣品,除重点项目需正式出版外,其他项目可申请“非正式图书准印证”。选题由各省(区、市)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审批,“非正式图书准印证”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
六、各省、区、市外宣品,应由各省、区、市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根据本地区对外宣传的总体需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建立对外宣传品审核制度,负责对本省、区、市所有对外宣传品的选题进行审核、论证和批准。各有关外宣单位和地、市党委外宣办及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外宣品,应报省(区、市)党委外宣办审批。
七、为保证外宣品的制作质量和效果,从1997年元月开始,各地对外宣传办公室由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宣传品,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样书备案外,还应将每种5本样书送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三局审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