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关系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发展,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出版社同我洽谈和进行书刊合作出版日益增多。到目前为止,经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已有二十多家出版社分别同日本、南斯拉夫、美国、英国、法国、西德和香港的一些出版单位签订或正在商签合作出版的协议,并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果。
今年五月十日,王任重同志在接见由十一个国家、二十三家出版社组成的南斯拉夫“评论之友”访华团全体成员时,肯定了同国外合作出版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并指示要加强国际宣传,必须采取像合作出版这样有效措施。
现在,我们遵照王任重同志的指示精神,对今后进一步发展同国外合作出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根据我国外交政策和对外文化交流的方针,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逐步发展同国外的合作。合作出版的图书应有利于我对外宣传,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不得有损于我主权和国家利益。经过调查研究,对我友好,并在该国家和地区有一定影响和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出版机构,都可同其进行商讨协议。
二、合作出版图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给予著作权以有效的保护。与我合作在国外发行的图书,我方要有相应的版权。对经济问题的处理,应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妥善协商,使双方都有利。
三、搞好合作出版,既要加强统一集中的管理,又要主动灵活地积极开展工作。凡是中央一级出版社合作的项目,须经上级主管的有关部委审批;地方出版社合作的项目,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所有合作项目都要报国家出版局备案。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项目,要报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内重要文物的摄影,应严格按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处理。
四、为了调动出版单位的积极性,尽快改善编辑出版和印刷等方面的条件,使出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适应“四化”要求,建议在三五年内合作出版所创少量的外汇收入全部留给出版系统,作为偿付翻译出版外国作品,添置国外图书资料,进口器材设备等所需外汇的补充。所创外汇请批准存入中国银行,单独立户,收存外汇并允许跨年度使用。
五、合作出版涉及到原著作者和出版者的版权问题。在国内著作权法尚未制定之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1)凡国内已经出版或已同出版社签订约稿合同的著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同外商签订出版协议;(2)出版社同国外合作出版的个人专著,事先应征得作者同意,并在合作出版所得经济收益中,根据书籍的销行情况,给予作者以适当的人民币报酬,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内著作稿基本稿酬的百分之六十。
六、积极发展合作出版,不仅对于我国图书进入国际市场,扩大我对外宣传的影响,增进文化交流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多创外汇,吸收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为此,希望各有关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并帮助大家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把合作出版这项新的工作,既积极主动又稳妥健康地发展起来。
以上报告妥否,请予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