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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社出版社应按专业分工出书的意见
——国家出版局·1986年9月23日·(86)出版字第314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专业分工(2)   出书(86)   意见(46)
 
 

  近几年,报社出版社的出版业务有所发展,出了一些好书。同时,出书范围不够明确。超出专业分工出书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有的报社出版社,翻译出版了多种外国文学著作。仅1986年第一期《全国新书目》中就列有《世界文学小丛书》九种;有的报社出版社违背关于协作出版和关于严禁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直至今年1月仍继续协作出版《小学数学总复习提要》和《小学语文总复习提要》。在要求按专业分工出书的问题上,存在误解,有的报社出版社以为,报纸内容范围广泛,无所谓专业分工;或者以为,只要图书质量不坏,不必强调遵守专业分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这个原则,必须坚持;报社出版社不能例外。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出书的宏观管理,保持整个图书结构趋于合理,也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按专业分工组织称职的编辑部,以保证专业图书的质量。为此,针对当前情况,并征得中宣部出版局、新闻局同意,就报社出版社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的问题,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报社出版社应根据本报的办报宗旨和宣传分工,确定本出版社出书的分工范围,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创造自己出书的特色。

  二、要注意出好针对报纸所联系的读者进行思想政策教育和国内外时事形势宣传的读物,以及时论、政论性读物。

  三、出版有关新闻理论专著和写作采访等业务知识读物。但不得出版面向中小学生的写作辅导读物和复习资料之类的读物。

  四、设有固定专刊或专栏的报纸,可以选编出版有关专刊、专栏中质量较高、有收藏价值的作品(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教育、文艺评论等专栏的研究性文章和政治思想教育方面的文章),以及同本报宗旨有关的各类学术著作。类似法制案例、道德法庭等专栏中的文章,不要结集出书。设有生活、娱乐性专栏的,不要出版娱乐、生活性实用读物,这类读物目前已经太多。

  五、报纸有文艺副刊的,可以适当出版一些见于副刊的质量较高的作品结集,但不要出版这一范围之外的一般性的文艺作品和翻译文艺作品,这是专业文艺出版社的任务。

  各报社出版社应根据上述原则意见,重新研究提出本社的出版社的出书范围,形成文件,报经报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审批。今后一律按批准的分工范围安排出书,凡超出专业分工范围和违背上述原则要求的选题,不再列入,已列入的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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